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某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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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国务院及中共某某委、某某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文件规定、2001年《中共某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某某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某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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