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来源: 秘书工作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
手机扫码阅读本文
- 上一篇: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 下一篇:国际展览会公约


{username},您好!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