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婚礼与新式婚礼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小 中 大】【收藏】
二三十年代,城市新式婚礼增多,有的还上教堂举行婚礼,集体婚礼出出现了。民国时期,成都政府为倡导节俭,出面举办集体婚礼,每年春、夏、秋、冬四季各举行一次,由市长证婚。参加的男女须交法币50元,向政府递交结婚申请,经审查核准,在规定的日期领取结婚证。规定新郎着白袜黑缎鞋,戴白手套,身穿礼服(鞋袜与礼服同色),鞋跟不得过高;新娘不得散发,结婚时手持献花,长裙及地,且一律用国货,由指定商店承办,不得举办酒宴等。新中国成立后,男女结婚要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城市青年大多举行简单仪式,请亲友吃喜糖或喝喜酒;农村保留旧俗较多,但也趋于简化。集体婚礼在城乡已多有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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