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秘家园>> 文献经典>> 史部>> 传记类

传记类

晏子春秋集释:第四卷内篇问下第四-景公问为臣之道晏子对以九节第五

繁体中文】  作者:吴则虞   发布:2016年05月31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景公问晏子曰:「请问为臣之道〔二〕。」晏子对曰〔三〕:「见善必通,不私其利,庆善而不有其名〔四〕;称身居位,不为苟进;称事授禄〔五〕,不为苟得;体贵侧贱〔六〕不逆其伦,君贤不肖,不乱其序;肥利之地,不为私邑〔七〕,贤质之士,不为私臣〔八〕;君用其所言,民得其所利〔九〕,而不伐其功。此臣之道也〔一十〕。」
  〔一〕 则虞案:杨本缺此章。
  〔二〕 则虞案:治要此章属问上,无「为」「之」字。
  〔三〕 则虞案:治要无「晏子」二字。
  〔四〕 王念孙云:「案『庆』字于义无取,『庆』本作『荐』,『不有其名』,谓不以荐善自居也。隶书『荐』字或作『{艹庆}』,形与『庆』相似而误(说见管子君臣篇)。治要正作『荐善』。」◎则虞案:指海本已改作「荐」。
  〔五〕 苏舆云:「治要『授』作『受』,拾补亦作『受』,旁注:『「授」字。』禄由君授,与臣无涉,作『受』是。」◎则虞案:指海本已改作「受」。
  〔六〕 则虞案:「侧」同「厕」,列也。「体贵侧贱」,谓分序尊卑。
  〔七〕 苏舆云:「肥,饶裕也(本易遯释文)。利宜奉公,故饶利之地,不以自私。」
  〔八〕 则虞案:治要无「体贵侧贱」至「不为私臣」等句。
  〔九〕 苏舆云:「治要『民』作『人』」◎则虞案:亦无二「所」字。
  〔一十〕则虞案:治要无「之」字。
   

【来源:作者原创】

 

文秘文章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