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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类

韩非子卷十七 定法第四十三

繁体中文】  作者:(战国韩)韩非   发布:2016年06月01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功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功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着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
  对曰:“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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