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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常识

说说“督察”与“督查”

以稿换稿 】  作者:潘波   发布:2017年03月15日   阅读:

“督察”与“督查”频繁出现在党政机关会议、文件及新闻报道中。“ 督察”与“督查”一字之差,各自有什么含义,两者之间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督察”与“督查”在党政机关工作中的使用

实际上,这两个词出现在党政机关日常工作中已有一些年头。比如,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将督察作为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监督制度规定下来。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督查”也有类似的用法。比如,2000年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就使用了“督查”一词。目前,多数地方和部门的党政办公厅(室)设置了督查室、处、科。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宣布,将制定政府系统督查方面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督察”与“督查”并用的情况。比如,华北、东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等六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是环境保护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在各自官方网站的“机构介绍”一栏中,都写上了“受环保部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执法督查工作”,“承办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等具体职责。也就是说,这些机构的职责既有“督查”,也有“督察”。

“督察”与“督查”的词义考证

《辞海》《辞源》中都没有“督察”“督查”的词目。对于“督”字,《辞海》有三种解释:一是统率、监督,比如“督军”“督工”“督察”;还指执监督权的官,比如“总督”“都督”“督邮”。二是观察、察看,比如《汉书·王褒传》中“如此则使离娄督绳,公输削墨”。三是中央、中间,比如《庄子·养生主》中“缘督以为经”,郭象注:“顺中以为常也。”

关于“督察”,《古今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一是监督察看。比如《汉书·西域传上》:“都护督察乌孙、康居诸外国动静,有变以闻。”二是旧时警察局的职员。比如巴金《还乡》:“这些喊声像千军万马一般对着督察的耳朵奔腾过来。督察的脸色马上变了。”《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督察”的解释:一是监督察看;二是指担任督察工作的人。《新华字典》将“察”字解释为仔细看、调查研究,比如“察看”“察核”“观察”。《说文解字》也提到:“察,复审也。”此外,“察”还可以做形容词用,意为明显、精明,比如“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在字典里,“查”除了作姓氏外,仅用作动词,如“检查”“调查”“查验”“查访”“查阅”等。可以说,“督查”的用法是近些年来伴随着实践工作需要而产生的。

结合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通报》中关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的提法,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督查”实际上就是“督促检查”之意。再往前追溯,199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指出:“为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对外工作方便,督促检查部门的名称可由党委灵活确定。”由此看来,“督查”的用法也是渊源有自。

如何把握“督察”与“督查”的用法

虽然“ 督察” 与“ 督查” 都可以指通过调研核实、实地查看、翻阅资料、听取汇报、询问答复、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监督,但笔者认为这两个词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有所区别的。

关于“督察”,可以有两种用法。

一是作为动词。督察的目标是提醒、敦促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纪守法。督察的对象侧重于那些有线索指向、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结果很可能导致约谈整改、责任追究等。也就是说,对那些作为被督察对象的单位和人员,督察很有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甚至可能是制裁。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负责督察工作的主体一般是掌握一定权力的机关单位,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开展工作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也许正是这些原因,现代汉语中的“警察”“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都用的是“察”而非“查”。

二是“督察”作为名词,主要是指承担督察职责的岗位和职务。比如,公安机关的督察就是监督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专门岗位,有时候还被人民群众称为“管警察的警察”。

关于“督查”,一般仅作动词用,为督促检查之意,侧重动作和过程,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促进工作开展、任务落实。从结果来看,“督查”既可能导致责任追究,也可能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表彰。比如,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也发出通报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值得注意的是,“督查”可用在很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用这一方式促进工作开展、落实上级交办的任务、推动预定目标的实现。

与时俱进是汉语在传承文明的同时又保持生机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权威辞书尚未对“督察”与“督查”的各自含义和区别作出明确阐释,说明两者在用法上还没有形成相对固定的规则,两个词在党政机关工作中的“混搭”现象也可谓正常。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施行了近20年,《行政机关督查工作办法》也进入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这表明“督察”与“督查”逐渐成为行政法规条文上的“关键词”,也就是作为“法言法语”在使用。

两个词甚至在将来还有可能因为某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而成为法律用词,这就需要更加统一规范的使用方法。有关方面似可在目前用法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习惯性规则,条件成熟时,一些权威辞书再予以收入和阐释。

【来源:秘书工作杂志(微信mishugongz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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