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全面禁酒(附文件规定)
【以稿换稿 】 作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发布:2016年09月22日 阅读: 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日前,新疆自治区印发《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检机关审核批准;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自觉肩负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定上来,牢固树立《规定》就是“高压线”的意识,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闯“红灯”,不打“擦边球”;要结合《规定》要求,细化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公开“三公”经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发现、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执行《规定》不力、违规饮酒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坚决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文 件 附 件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报本级纪委(纪检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接待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工作生活内参】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