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尾了,述责述廉报告怎么写?快进来看看吧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7年01月03日 阅读: 次
年终岁尾,是许多地方和单位总结工作、考核干部、开展组织生活的重要时间节点。值得注意的是,与往年不同,有的年终“例行”工作,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有了新规定。一起来Get√
要让民主生活会带上“辣味”
说到成绩热情有加,说到问题蜻蜓点水,你好我好大家好,整个会议气氛轻松愉快、友好融洽。这也许就是许多领导干部习惯了的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强化党内监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重要途径,这就决定了其本来面目就该是“辣味十足”的。但是,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领导干部使命意识弱化,丧失了忠诚与担当,批评和自我批评刀枪入库。充斥着表扬和自我表扬之声的民主生活会,变成了不痛不痒“温吞水”。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并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带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更为全党树立了标杆、作出了榜样。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开好民主生活会作出了具体安排。
《条例》强调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而“解决突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重拾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11月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开好民主生活会,要突出主题,对照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要求,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把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搞形式主义的要促其纠正,对走过场的要责令重开。
能不能将今年的民主生活会开出“辣味”,让党员干部在思想和灵魂上受到触动,是对领导干部“四个意识”的检验。各级党委(党组)务必抓好六中全会精神和有关规定的学习贯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对干部的考核考察要突出“德”
对干部的考核考察重点是什么? 在许多人眼里,尽管“德能勤绩廉”五项都得有,但“绩”从来是第一位的。尤其受以GDP论英雄观念的影响,只要业务能力强,品行好坏无所谓。于是,在填年度考核表时,许多人对“绩”的内容大书特书,其他的,哪怕是排在第一位的“德”,也只是一笔带过。
而现在,必须改变这种做法。
《条例》强调,对干部要“全面考察”,这就是意味着考察考核必须改变以往重政绩轻政德、重能力轻品行倾向,突出对“德”的考核,把对“德”的考核具体化,重点考察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等,使品德端正的干部受到褒奖和重用,品行低劣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
以德治党,用道德激励人、引领人,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些干部没了人形,根本问题都是出在“德”字上。没有好的德行,能力越强造成的破坏力反而越大,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季建业,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等“红黑两面人”,就是深刻教训和警醒。
对选人用人考察工作,《条例》同时明确,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因此,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来说,突出“德”的考核,不仅是自己要注意不断提升德行修养,更要在选人用人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选好人、用对人上担起责任。
述责述廉别“跑题”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并不是什么新鲜事,2003年试行的党内监督条例已将之作为十项监督制度之一列入其中。但是,只规定了程序和范围,没有对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于是将之作为评功摆好的机会,而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
《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
述责述廉不能一述了之,《条例》要求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将原来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的述责述廉,扩大到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使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因而监督的眼睛也更多。这足以警醒每一位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都要被严肃处理。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老实”
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在今天,领导干部重要的家务事也必须向组织说清楚。这些年查处的案件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就出在家务事的处理上。应该说,《条例》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那么,哪些是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一是按照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二是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比如,生了重病、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子女联姻、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等情况,都要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要报告是什么原因。这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
三是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
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相关部门抽查核实越来越严,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去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更明确,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由此可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既是组织纪律的要求,也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千万不能将之只当作个人的“私事”,想怎么报就怎么报。这其中横着一条纪律的红线,小心别碰着。
敢担当才能“有得说”
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这两条新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确保纪委监督权威性的重要成果,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为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下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在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述职和报告时,除了讲成绩,还要说问题。《条例》明确,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纪委发现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派驻纪检组要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回娘家”。
“有得说”的前提是“敢担当”。监督执纪问责,哪一项也是得罪人的活儿,只有拉长耳朵、瞪大眼睛,才能发现问题,掌握第一手情况;只有抛却个人利益,不怕得罪人,才能动真碰硬,铁面执纪,即使是面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问题,或接到“压案不查”的要求时,也敢于向上级纪委或派出机关报告。因此,对于下级纪委和纪检组来说,能不能发现问题、敢不敢报告情况,考验的是工作能力和水平,更是责任和担当。
可以说,《条例》各项规定针对的正是当前党内监督方面普遍存在,甚至司空见惯的问题,因此,每个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从现在做起,忠诚干净担当,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要求落到实处,使《条例》落地生根,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廉洁江西)
《条例(试行)》将述职述廉作为10项监督制度之一。为贯彻落实该项要求,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专门对述职述廉工作进行规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要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成功经验,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发展和深化,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将“述职述廉”修改为“述责述廉”,并对如何述责述廉提出明确要求。贯彻执行好述责述廉制度,要着重把握以下6个方面。
第一,要准确理解述责述廉的内涵
述责述廉包括“述责”和“述廉”两项要求。“述责”述的是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述责述廉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报告本人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本身就是接受组织监督;班子成员和其他与会同志对其进行评议,体现了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第二,要规范述责述廉的形式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条例》则规定每年都要述责述廉,更加突出监督的日常性和及时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述职述廉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条例》则要求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这一变化来源于基层的创新,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大大扩大了述职述廉的范围,效果良好。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这种形式本身就是强化监督,让领导干部接受更广泛的监督。
第三,要注重评议环节
接受评议是述责述廉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对更好述责述廉的一种检验和督促,是避免述责述廉流于形式的制度设计,是对监督制度的再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与会同志的评议。
第四,要突出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
“述责”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述责”是将主体责任落细落实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反过来讲这些内容也都是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述责”时除重点报告《条例》规定的3项内容外,其他内容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述廉”应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
第五,要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
述责述廉本质上是个人将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向组织的报告,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无论述责还是述廉,都要全面如实报告本人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载入廉洁档案便于需要时有据可查,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和震慑,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如实述责述廉。
第六,述责述廉报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是一项刚性要求,目的在于加强监督。党员、干部如果认为述责述廉材料内容不实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组织反映。党组织经核实发现确实存在不实内容的,要严肃处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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