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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基础解读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5年04月24日   阅读: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正式实施后,在促进国家党政机关公文更加统一规范的同时,也在格式体例上带来了较大变化,这给公务文字工作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照原《条例》和原《办法》,逐条理解新《条例》,我们会发现新《条例》有很多变化和要求。一是明确了党政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一共为15个,并逐一明确了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除命令、议案两种文种为行政机关专属文种外,其余13种均为党政机关相互通用文种;二是公文格式有了新变化,新《条例》规定,公文用纸统一采用A4纸张,16开等公文停止使用。过去的上行文格式和平行文排版格式一并取消,采用新版心格式。公文格式要素确定为18项,去除了主题词都要素,继续保留下来的老要素也进行了调整和细化。公文版式依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三是强调党政机关行文必须行文规则,即行文总规则、向上级机关行文规则、向下级机关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等原则,四是突出公文拟制在公文处理中的核心地位。必须明确公文拟制的基本含义和主要要求,着重把好公文拟制的审核关。五是明确公文办理流程调整变化。六是强化机要工作,保密不泄密。

一. 明确公文处理的基本含义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公文处理的含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在原《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而新《条例》则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原《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二. 适时调整公文种类

原《条例》和原《办法》合计共18种公文种类,因时间的变迁形式发展,其中部分公文稳重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本着继承原则,新《条例》中的“指示”文种去掉,“条例”和“规定”2个文种则不再列入,一律采用通知印发的形式。将“会议纪要”调整为“纪要”。最终,新《条例》规定公文文种主要有15种,分别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个主要公文文种中,命令(令)、议案这2中公文文种党的机关一般不用,公告和通告党的机关很少使用,行政机关则一般不使用决议这一文种。其余10个文种则为党政机关通用文种。

三. 重新梳理公文格式各要素

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这18个方面规范了公文格式各个要素。

依照新《条例》规定格式要素来对比原《条例》,除增加 “份号”、“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删减了“主题词”以外,还有下列变化:一是对于涉密公文必须要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必须分别标注“持急”“加急”;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四. 进一步调整行文规则

着力解决行文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针对各类机关单位在行文中出现的文种把我不清、越级越权行文的现象,新《条例》对“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进行了细致地梳理。首先对不适应实际的内容进行了简化,页同时强调了一些新的具体规定,首先是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其次是“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再次是“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然后是“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最后是“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 把好公文拟制规范关

关于公文拟制这一部分,新《条例》较《条例》在概念划分和章节结构上有了大幅度的变化,单独设置“公文拟制”一章,明确“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对起草、审核、签发等内容也做了相应的详细叙述。在这些变化中,最关键的有两条,一是将原《条例》中的“校核”和原《办法》中的“审核”合并为“审核”,二是增加了一条非常重要的程序,即“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必须“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此外,新条例还明确了公文退文的两种情况,即“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六. 进一步简化了公文办理环节

为体现公文时效性,就要简化不必要的办文流程,新《条例》在“收文办理”中就做了这方面的努力,分别为: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发文办理”的环节则由8个减少为4个。新《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党政机关公文在公文处理工作上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迈向了坚实的一步,对各级机关正确把握公文管理原则方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作用,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为文秘工作者,能否把握新《条例》的创新亮点、基本原则和规定要求,是检验其能力水平的重要尺度。不断深入研读新《条例》,将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我们工作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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