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以稿换稿 】 作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2016年08月19日 阅读: 次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X(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省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省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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