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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收藏】  作者: 中办  来源: 新华社  阅读 次 【加入会员

(2012年5月26日(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批准并发布 2019年8月30日(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政 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单字替换)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单字替换)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单字替换),根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单字替换)的全面领导,坚持(单字替换)要管(单字替换)、全面从严治(单字替换),坚决维护(一个伟人的名字加最高职务,你可以前后对照进行准确替换)(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的核心、全(单字替换)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是(单字替换)的(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体现(单字替换)的统一意志、规范(单字替换)的领导和(单字替换)的建设活动、依靠(单字替换)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单字替换)章是最根本的(单字替换)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单字替换)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单字替换)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单字替换)的领导和(单字替换)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单字替换)组织工作、活动和(单字替换)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单字替换)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单字替换)组织职权职责、(单字替换)员义务权利、(单字替换)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单字替换)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的名称为(单字替换)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单字替换)章对(单字替换)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单字替换)员义务权利以及(单字替换)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单字替换)政 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单字替换)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单字替换)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单字替换)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 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单字替换)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单字替换)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单字替换)章为根本,贯彻(单字替换)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单字替换)内民主,维护(单字替换)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单字替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单字替换)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书记处负责。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办公厅承担(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权限

第九条 (单字替换)的(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

(一)(单字替换)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单字替换)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单字替换)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单字替换)的领导和(单字替换)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单字替换)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单字替换)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单字替换)章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规定的(单字替换)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批准,有关(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国家机关部门(单字替换)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单字替换)章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单字替换)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授权,就应当制定(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可以先行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

根据(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授权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或者提请(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制定(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

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单字替换)政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上位(单字替换)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单字替换)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单字替换)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单字替换)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单字替换)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单字替换)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办公厅对(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审定。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办公厅对(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审批。

第十七条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提出的(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单字替换)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条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单字替换)内法规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办公厅协调(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由(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起草。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字替换)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单字替换)组织和广大(单字替换)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单字替换)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字替换)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字替换)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单字替换)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单字替换)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单字替换)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单字替换)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单字替换)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单字替换)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 治要求;

(二)是否同(单字替换)章、(单字替换)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单字替换)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单字替换)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政 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政 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办公厅报(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审批。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由(单字替换)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批准的(单字替换)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采用(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文件形式发布。(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采用(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采用(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采用(单字替换)委文件或者(单字替换)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单字替换)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单字替换)内法规除涉及(单字替换)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单字替换)报(单字替换)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单字替换)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单字替换)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条 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单字替换)章在(单字替换)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单字替换)内法规都不得同(单字替换)章相抵触;

(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不得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单字替换)内法规不得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单字替换)章、(单字替换)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单字替换)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单字替换)内法规由(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单字替换)内法规的解释同(单字替换)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制定的(单字替换)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备案。(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单字替换)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单字替换)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单字替换)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单字替换)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单字替换)内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开展集中清理,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项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开展即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单字替换)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单字替换)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单字替换)内法规文本。

第三十九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单字替换)内法规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单字替换)章的修改适用(单字替换)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军队(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规定,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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