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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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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印发了《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是我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为指导,以(单字替换)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单字替换)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单字替换)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单字替换)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单字替换)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单字替换)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单字替换)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单字替换)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单字替换)组织政 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单字替换)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单字替换)的主张、贯彻(单字替换)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单字替换)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单字替换)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单字替换)组织和广大(单字替换)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政 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是我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贯彻落实新时代(单字替换)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单字替换)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单字替换)的全面领导,坚持(单字替换)要管(单字替换)、全面从严治(单字替换),健全(单字替换)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单字替换)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单字替换)组织政 治功能,提升基层(单字替换)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章程》和有关(单字替换)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单字替换)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单字替换)支部),以及(单字替换)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单字替换)员大会选举产生。(单字替换)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单字替换)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单字替换)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单字替换)察看处分的(单字替换)员在留(单字替换)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单字替换)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单字替换)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单字替换)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单字替换)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单字替换)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单字替换)章(单字替换)规(单字替换)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单字替换)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的(单字替换)组织按照有利于(单字替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单字替换)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单字替换)组织数量、(单字替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单字替换)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单字替换)组织,且(单字替换)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单字替换)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单字替换)组织和(单字替换)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的(单字替换)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或者(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单字替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精神和上级(单字替换)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单字替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单字替换)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单字替换)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单字替换)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单字替换)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的,由上届(单字替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单字替换)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单字替换)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单字替换)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单字替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单字替换)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单字替换)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单字替换)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或者(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单字替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单字替换)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单字替换)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单字替换)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单字替换)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单字替换)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单字替换)员大会或者(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单字替换)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单字替换)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单字替换)员大会、(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单字替换)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或者(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单字替换)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审批。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单字替换)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单字替换)员大会或者(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单字替换)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 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单字替换)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单字替换)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名称替换)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单字替换)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单字替换)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单字替换)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单字替换)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单字替换)组织和(单字替换)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单字替换)员大会或者(单字替换)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组织的简称,你可以根据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印发的《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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