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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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单字替换)员权利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单字替换)内民主,健全(单字替换)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单字替换)的生机活力,保障(单字替换)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字替换)员享有的(单字替换)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单字替换)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单字替换)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单字替换)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单字替换)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单字替换)员应当正确行使(单字替换)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单字替换)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单字替换)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单字替换)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单字替换)纪处分。对侵犯(单字替换)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单字替换)章和其他(单字替换)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单字替换)员权利
第六条 (单字替换)员有权参加(单字替换)小组会、支部大会、(单字替换)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单字替换)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单字替换)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单字替换)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单字替换)内文件。
(单字替换)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单字替换)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单字替换)员有权在(单字替换)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单字替换)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单字替换)员有权在(单字替换)报(单字替换)刊上参加(单字替换)的(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单字替换)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单字替换)员在讨论(单字替换)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单字替换)(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单字替换)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单字替换)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单字替换)组织、上级(单字替换)组织直至(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单字替换)员有权在(单字替换)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单字替换)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单字替换)员。(单字替换)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单字替换)组织。(单字替换)员有权向(单字替换)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单字替换)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单字替换)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单字替换)组织或者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单字替换)员的要求。(单字替换)员有权向所在(单字替换)组织或者上级(单字替换)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单字替换)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单字替换)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单字替换)员有权在(单字替换)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单字替换)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单字替换)察看处分的(单字替换)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单字替换)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单字替换)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单字替换)组织讨论决定对(单字替换)员的(单字替换)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单字替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单字替换)员对(单字替换)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单字替换)的会议上或者向(单字替换)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单字替换)的上级组织直至(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反映。(单字替换)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单字替换)员在政 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单字替换)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单字替换)组织、上级(单字替换)组织直至(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提出请求。(单字替换)员对于(单字替换)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单字替换)组织、上级(单字替换)组织直至(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提出申诉;(单字替换)员认为(单字替换)组织给予其他(单字替换)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单字替换)组织直至(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提出意见。(单字替换)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单字替换)组织或者其他(单字替换)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单字替换)组织、上级(单字替换)组织直至(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提出控告。(单字替换)员有权要求有关(单字替换)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单字替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单字替换)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单字替换)员。
第十五条 (单字替换)组织应当为(单字替换)员提供阅读(单字替换)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单字替换)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单字替换)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单字替换)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单字替换)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单字替换)员素质。
第十七条 (单字替换)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单字替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单字替换)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单字替换)员传达、通报。(单字替换)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单字替换)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单字替换)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单字替换)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单字替换)员参加(单字替换)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单字替换)员,以便(单字替换)员参加。(单字替换)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单字替换)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单字替换)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单字替换)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单字替换)员对(单字替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单字替换)员的建议和倡议,(单字替换)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单字替换)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单字替换)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单字替换)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单字替换)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单字替换)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单字替换)组织应当鼓励(单字替换)员在(单字替换)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单字替换)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单字替换)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单字替换)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单字替换)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单字替换)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单字替换)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单字替换)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单字替换)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单字替换)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单字替换)员;上级(单字替换)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单字替换)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单字替换)员意见。对于多数(单字替换)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单字替换)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单字替换)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单字替换)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单字替换)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单字替换)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单字替换)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单字替换)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单字替换)员在(单字替换)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单字替换)组织对(单字替换)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单字替换)员的申辩及其他(单字替换)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单字替换)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单字替换)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单字替换)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单字替换)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单字替换)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单字替换)纪处分的(单字替换)员,(单字替换)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单字替换)察看处分的(单字替换)员,留(单字替换)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单字替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单字替换)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单字替换)籍。
第二十四条 (单字替换)组织要认真处理(单字替换)员的申诉。对于(单字替换)员的申诉,有关(单字替换)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单字替换)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单字替换)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单字替换)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单字替换)员对于(单字替换)组织给予其他(单字替换)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单字替换)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字替换)组织对涉嫌违纪(单字替换)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单字替换)组织对于(单字替换)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单字替换)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单字替换)员,其所在基层(单字替换)组织或者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单字替换)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单字替换)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单字替换)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单字替换)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和同级(单字替换)的代表大会关于(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单字替换)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单字替换)组((单字替换)委)在(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单字替换)组织和(单字替换)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单字替换)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单字替换)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单字替换)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单字替换)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单字替换)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单字替换)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单字替换)组织履行(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单字替换)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单字替换)章和其他(单字替换)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单字替换)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单字替换)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单字替换)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单字替换)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单字替换)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单字替换)员权利是(单字替换)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单字替换)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单字替换)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单字替换)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单字替换)员权利行为的(单字替换)员,其所在(单字替换)组织或者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单字替换)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单字替换)员权利行为的(单字替换)组织,上级(单字替换)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单字替换)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单字替换)员权利受到(单字替换)纪追究的(单字替换)员或者在保障(单字替换)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单字替换)纪追究的(单字替换)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单字替换)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备案。(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纪委商(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22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单字替换)(单字替换)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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