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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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单字替换)章规定向(单字替换)组织交纳(单字替换)费,是共产(单字替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单字替换)员对(单字替换)组织应尽的义务。(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单字替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单字替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单字替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单字替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单字替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单字替换)员交纳(单字替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单字替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单字替换)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单字替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单字替换)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单字替换)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单字替换)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单字替换)费。
第六条农民(单字替换)员每月交纳(单字替换)费0.2元—1元。学生(单字替换)员、下岗失业的(单字替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单字替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单字替换)员,每月交纳(单字替换)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单字替换)费确有困难的(单字替换)员,经(单字替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单字替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单字替换)费。
第八条 预备(单字替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单字替换)员之日起交纳(单字替换)费。
第九条 (单字替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单字替换)支部交纳(单字替换)费。持《中国共产(单字替换)流动(单字替换)员活动证》的(单字替换)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单字替换)组织交纳(单字替换)费。
第十条 (单字替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单字替换)费。
第十一条 (单字替换)员自愿多交(单字替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单字替换)费,全部上缴(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单字替换)委代收,并提供该(单字替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组织部,(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直属机关工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单字替换)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各金融机构(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铁道部政 治部、民航总局(单字替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 治部组织部转交(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单字替换)员应当增强(单字替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单字替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单字替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单字替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单字替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单字替换)费。补交(单字替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单字替换)费的(单字替换)员,其所在(单字替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单字替换)费的(单字替换)员,按自行脱(单字替换)处理。
第十四条(单字替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单字替换)员(单字替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单字替换)员(单字替换)费,不得要求(单字替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单字替换)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直属机关工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单字替换)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各金融机构(单字替换)委,铁道部政 治部,民航总局(单字替换)委和解放军总政 治部,每年按全年(单字替换)员实交(单字替换)费总数的5%上缴(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上缴(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的(单字替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单字替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单字替换)的关系在地方的(单字替换)委,每年按照全年(单字替换)员实交(单字替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单字替换)委上缴(单字替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单字替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单字替换)员全年实交(单字替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单字替换)委上缴(单字替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单字替换)委不再向地方(单字替换)委上缴(单字替换)费。
二、(单字替换)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字替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单字替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单字替换)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单字替换)费必须用于(单字替换)的活动,主要作为(单字替换)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单字替换)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单字替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单字替换)组织、优秀共产(单字替换)员和优秀(单字替换)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单字替换)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单字替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单字替换)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单字替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单字替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单字替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单字替换)组织下拨的(单字替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单字替换)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字替换)费由(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代(单字替换)委统一管理。(单字替换)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承担(单字替换)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单字替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单字替换)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字替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单字替换)费应当以(单字替换)委或(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单字替换)费利息是(单字替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单字替换)费安全,不得利用(单字替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单字替换)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单字替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 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单字替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单字替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单字替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单字替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单字替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单字替换)员大会或者(单字替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单字替换)员或者(单字替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单字替换)委和上级(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报告(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单字替换)组织通报。(单字替换)支部应当每年向(单字替换)员公布一次(单字替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字替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单字替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直属机关工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单字替换)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各金融机构(单字替换)委,铁道部政 治部,民航总局(单字替换)委,解放军总政 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字替换)委组织部,(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直属机关工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单字替换)委、(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各金融机构(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铁道部政 治部、民航总局(单字替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 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单字替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单字替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单字替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单字替换)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单字替换)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单字替换)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 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间的意思,一个名称替换)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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