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电子版篇1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小 中 大】【加入会员】
出租方:签订地点:承租方:签订时间:×年 × 月 × 日为确保设备租赁工作顺利进行,为承租单位提供良好的租赁服务,制订如下租赁条款,请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电动磁力钻(WA-3500) 、钢刀具(26__35)、发电机组(10KW)、发电机组(12KW)、电子经纬仪(DJD2C)、水准仪(DZS3-1)、标识尺。
二、租赁设备的单位、数量(台/套):电动磁力钻(WA-3500)2台 、钢刀具(26__35)2个、发电机组(10KW)1套、发电机组(12KW)1套、电子经纬仪(DJD2C)1台、水准仪(DZS3-1)1台、标识尺1套。
三、设备使用地点:(承租方工地)四、租赁时间:设备租期从设备进入合同约定的场地经承租单位验收合格后达到正常运行之日算起。
拟定期限12个月。
承租方如果停止或继续使用应提前15日通知出租方。
五、租赁方式:1.采用月结算方式(日结算方式),价格为电动磁力钻(WA-3500)( 5 元/日) 、钢刀具(26__35)( 1 元/日)、发电机组(10KW)( 2 元/日)、发电机组(12KW)( 2 元/日)、电子经纬仪(DJD2C)( 3 元/日)、水准仪(DZS3-1)( 1 元/日)、标识尺 ( 1 元/日)。
以月结算方式租赁,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至少不少于 8 小时;以日结算方式租赁,每天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8 小时。
2.租费计算从设备进场并提供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开始,到设备停租为止。
组车和拆车应分别在4小时内完成。
若超过4小时,在8小时以内的,每超过1小时,抵扣日租金的50%(月租金的折算成日租金),超过8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抵扣一天的日租金,如果组、拆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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