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5种经营管理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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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一)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超过企业章程规定的限额;
(三)企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四)企业应当向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五)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六)对国有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企业股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八)上市公司不得接受本企业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九)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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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国有企业兼职。
(二十六)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国有企业兼职。
(二十七)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二十八)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二十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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