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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

中秋、国庆廉洁提醒

以稿换稿】【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作者原创  阅读 次 【    】【加入会员

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名称替换)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净化节日风气,县纪委监委提醒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在喜迎佳节的同时,要严守党纪法规,过一个文明、健康、清廉的节日。
       一、公款吃喝碰不得。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将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处理。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将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二、公款旅游行不得。
       假借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名义,使用公款旅游,将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等规定处理。
       三、公车私用使不得。
       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交通工具,将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
       四、红包礼金收不得。
       违规收受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五、节日福利勿乱发。
       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将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六、大操大办办不得。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等规定处理。
       七、赌博恶习沾不得。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名称替换)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八、酒后驾驶要不得党员有醉酒驾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有饮酒驾 ……

【文章共821字,精选参考范文,仅供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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