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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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基层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指各党(总)支部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请示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律师行业党总支部一般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报告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1 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年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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