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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历史

明清江淮的水事纠纷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4年09月11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水事纠纷是指水资源配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江淮地区(指长江以北、淮河以南、黄海以西、大别山以东的广大地区)地形多样,有山地、丘陵、冈地、台地、平原,而以平原为主。气候多变,降水年际分布不均匀,常有水旱等气象灾害发生。从水系看,江淮南枕长江,北肘淮河,东临黄海,运河纵走,水道密布,湖泊众多。丰富的水资源有利于江淮发展水利灌溉和航运事业,但是也造成洪涝灾害的频发。从行政区划看,江淮疆界错壤,农田的灌溉与排泄关系错综复杂,尤其是淮扬的泰州、高邮、宝应、兴化、盐城多存在“田间水道有此谓可通而彼谓可塞者,有彼见为利而此见为害者”(陈应芳《敬止集》卷一)的情况。这样,人们为防灾、减灾所进行的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往往目标纷杂,利益难以均衡。这就是明清江淮水事纠纷不断产生的宏观背景。
  从微观环境来看,导致江淮水事纠纷产生的因素有很多,但最直接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豪强刁民霸占水利设施,争夺灌溉水源。寿州的芍陂,从明代中叶以来,就有豪强奸民筑拦河堤,断绝水源,导致其他近陂居民灌溉效益下降,从而激化了水事矛盾。二是为了抢占河滩地。洪泽湖地区的桃南厅于家湾龙窝汛十三堡河堤,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八月二十一日被桃源县监生陈端、陈光南、刘开成及生员陈堂等盗决,造成全黄入湖的惨剧,动因在于抢占湖内靠堤之处的滩地良田。(《林则徐集·奏稿四》)三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或其他财产而修建不利于对方的永久性工程。四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或其他财产而强行拆除对方的永久性工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六月十二日泰兴民众为排泄境内积水,强行掘开靖江之水洞港,致使丁墅、太平两团顿遭水患。团民正在修复时,泰州民众又尽掘界河之南官坝,水事纠纷白热化。
  若从水事纠纷产生的主体来看,江淮的水事纠纷类型也有很多种。有个人和个人、个人和集体、集体和集体、行政区之间、上下游之间、国家和地方之间的纠纷。而影响至大的主要是以下三种:一是上下游之间。晚清时的桐城县西乡,因是水乡,为了养鱼和农田灌溉,有人筑堤壅水于上游,旱闭涝泄,故常“为下流毒”(道光《桐城续修县志》卷一一)。二是行政区之间。为争夺灌溉水源或者为排泄积水,江淮地方行政区之间常引发水事纠纷。盐城和兴化两县常常为排水入海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出盐城东门一里许,有石躂口。在万历年间,围绕是否封闭该口,两县打了多年的官司。(万历《盐城县志》卷一○)三是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淮扬运河是明清漕运的大动脉,国家倾注大量财力和精力以保护运道畅通。然而,运河上下游地势高下相悬,居民点和农田密布,于是围绕通航与灌溉、泄洪与防洪问题在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一直有难以解决的水事纠纷。鉴于道光以后,归海五坝的经常启放,下河地区被水严重,于是亲民之官纷纷劝导地方民众大修圩堤以挡水。这样,又有“治水之官,禁民筑圩,恐防水道;亲民之官,劝民筑圩,以卫田庐”的水事纠纷。(咸丰《重修兴化县志》卷二)
  在传统社会,由于注重“人治”和私人土地占有制的体制因素,使得江淮的水事纠纷往往不能得到及时预防和正确处理,引起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一是造成严重的人助天灾。江淮很多局部水旱灾害的发生和灾情的蔓延都与水事纠纷有关。二是造成冲突双方的恶斗,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造成地方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每当秋潦官府开启运河东堤闸坝时,下河数千民众手拿农具,拼死保坝,社会矛盾非常尖锐。
  当然,由于地方官的努力,江淮水事纠纷的处理也给后人留下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一是地方官亲临水事纠纷现场,婉言开导,晓以利害,平息纠纷。二是地方政府出面在水事纠纷地兴建新的水利工程,以均分水源,使纠纷得以长久消除。三是地方官不摇摆于水事纠纷双方,而是公正调处,严厉执法,并立碑垂诫后世。四是当行政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后,地方政府之间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及时地相互沟通协商,积极地寻找有利于双方的办法,使争讼得以平息。如靖江、泰兴两县地方官经过协商,就化解了两个地方行政区之间闹了多年的水利纠纷。五是当国家和地方之间产生水事纠纷时,地方官勇担调处纠纷重任,公正严明,不偏不倚,既考虑国家的利益,又充分顾及地方民众的利益。比如在运河的宝应段,嘉靖七年(1528年)该县发生严重旱情,既而又出现蝗灾,运河水浅且涸。漕运都御使、都水郎中下令蓄水以通漕运,禁止启闸。为了使得运河两岸农田得以灌溉,时任知县的闻人铨不顾上命,暂启运河诸闸,结果是年宝应岁旱不为灾,运河航行也没受多大影响。
  由于自然环境所限,时至今日,中国因水资源短缺和防灾减灾而产生的水事纠纷仍然存在,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危害。鉴古可以察今,我们从明清江淮水事纠纷的产生和调处中或许能找到某些有益的历史启示。
 

【来源: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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