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五代镇将考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4年07月29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一、绪言
以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安史之乱的爆发为契机,以前仅在边境设置的藩镇而今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起来了。藩镇(节度、团练、防御、经略诸使)掌握其管区内的兵、民、财诸权,势力雄厚,在从唐中叶到五代这一时期,藩镇的横暴跋扈达于顶点,因而内战不息,黎民涂炭,这是世人周知的事。
但从军政方面观察藩镇跋扈的原因,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在藩镇管区内如网眼般密布的各镇兵统帅——镇将,是增强藩镇势力的最大支柱。这就是,藩镇把军队分派到包括州县官所在地在内的都邑、关津、险要等政治、经济中心地带长期驻守,并以自己的心腹将校(押衙、兵马使、讨击使、十将等)任各军的统帅,各军称为外镇或巡镇,统帅称为镇将(镇遏将、镇遏使、镇使)。藩镇在使镇将负责管区内的治安防卫工作的同时,还使他们监视、妨碍由朝廷任免的刺史、县令的行动,凭借配备这种镇将监视网,才得以对管区内实行彻底的专制统治,把整个管区凝结成一支对抗朝廷的势力。
但是由于宪宗(他被称为玄宗以后的唐朝第一英主,倾注毕生经历压抑藩镇的势力)元和十四年(819)四月的改革,藩镇对管区内镇将的领导权大为削弱,巡属诸州(藩镇所在地以外的诸州)内的镇将全部改属于本州刺史,只有会府(藩镇所在州,刺史由藩镇本人兼任)内的诸镇将和以前一样直属于藩镇。于是藩镇和他的巡属诸州刺史都只能各自领导本州内的镇将,只是藩镇作为一道(藩镇的管区称为道)的长官可以领导巡属诸州的刺史,除去这一点,藩镇的直属兵力只局限于对等的地位。因此,藩镇的专制权顿时减小,以后除去边境上的几个雄藩,一般地都遵奉朝命,从根底上震撼朝廷的大叛乱显著减少了。但与此同时,藩镇的防卫能力也减弱了,此外,对巡属诸州内镇将的领导权转归刺史以后,统兵能力成为作刺史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而使得武人容易作刺史,在唐末五代初的战乱时期,刺史这个官职几乎都被武人占有,看不到文官刺史的踪影。
唐代兵制以玄宗时代(712-755)为分界线从征兵制转向募兵制(这里无需多谈此事),而应募当兵的主要是流民和客户,募兵的方针是原则上不募主户(编户、税户)。所谓流民是失去衣食生计而流落他乡的农民,产生流民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生产关系上的缺陷。所谓客户是偶得衣食生计而暂寓他乡的流民,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被当时急速发展中的庄园所收容而成了佃客,也就是日本的“小作人”。他们完全没有土地(如果有些土地的话,就附属于主户),常受地主的压榨,生活也不能保持稳定,又还原为流民的机会很多。流民、客户穷于衣食的结果,或是成了无赖,或是当了盗匪,扰乱社会秩序的安宁,有时还被野心家所利用,当了他们的工具,以至发展成革命运动,所以针对流民的收容授职是社会政策上的最迫切问题。
关于唐代流民的产生,根据现存的各种资料加以综合观察,流民的大量出现是在睿宗、玄宗时期,后来受到安史之乱的影响,情势更加剧烈。从而对流民的收容授职,在这时更增加了重要性。而在流民对策上起了最大作用的是取代征兵制的募兵制。由于施行募兵制,把流民、客户中有才干的人收容到军队中当兵,给以衣食之路,一方面防止了他们的不法活动,一方面使他们作为国家的爪牙去对付内外的敌人,正好收一举两得之效。募兵制的发达是在流民大量增加的玄宗时代,而且招募的对象是流民和客户,把主户除外,这也表明上述募兵制所具有的社会政策的意义。
与安史之乱后流民的增加相对应,随着内地设置藩镇,兵员也增加了,于是收到安辑流民的效果。这样,募兵制就成了摆在当时充满矛盾的生产关系面前的一个垃圾箱,急剧地膨胀起来。玄宗时代的兵员已有六十万,宪宗、穆宗时代(805-824)达到八十至一百万。但对兵员的收容力受到当时生产力的制约而有一定的限度,拥有百万兵员的穆宗时代,其收容力已达饱和状态。加以不对生产关系进行纠正和改革,反倒促使其恶化,于是继续产生需要收容的流民,增加收容不了的流民,从而盗匪的数量也逐渐增加。这种情况势必形成超过收容力的募兵,结果是招来士兵待遇的恶化,士兵中的不满分子或发动骚乱,或逃亡而成为所谓的军贼。
所以,从懿宗(859-873)时起,军贼盗匪充斥山野,形势紧迫,不稳定的暗云遮盖天下。到了下一个皇帝僖宗的乾符元年(874),王仙芝首先倡乱,第二年黄巢起而响应,果然发展成大动乱,到中和四年(884)黄巢被捕杀为止,大约有十年之久,北自长安、河洛,南到广南尽头,整个中国遭受战祸,成为使唐朝解体的致命打击。此外,还有趁机跳梁跋扈的大小匪贼,特别是中和二年(882)在蜀地爆发的阡能之乱,使得幸免于黄巢之祸的唯一地方四川也同样被卷进战乱的漩涡。
此时,当保卫地方之任的藩镇,他们的所作所为又是如何呢?强大的以为这是达成野心的好机会而互相争战,弱小的则巧妙地依附强藩以图自保,甚至弱肉强食,进行吞并。不但不尽力讨伐盗匪,反而纵兵侵略邻壤,其残虐的程度和盗匪没有两样。因此,人民除了自卫之外没有自全之道,于是全国各地出现了很多自卫团,推举当地土豪为团长,率领团兵(又称乡兵或义军)保卫家乡。由于他们是保卫家乡的自卫团的性质,所以作战勇敢,其战斗力有时甚至超过官健(正规兵)。因此,藩镇或刺史授给这些滋味团长军职(即补任押衙、兵马使、讨击使、十将等将校)。强大这任命为刺史,小者任命为镇将,在承认他们有统率自卫团的权力的同时,还把他们置于自己的嫡系部队里面,依靠这些自卫团长的操纵和协力,收得制服管内、防御外敌的实效。以富强知名的五代之国之一的吴越,就是靠着自卫团的联合势力而建立的,举此一里为证,对当时自卫团的威势就可“思过半矣”。当时的自卫团在长年的骚乱之中普及到各个乡村,他们的团长被任命为镇将,镇将的管辖地域——镇,在州内鳞次栉比。
进入五代,由于列国分立,骚乱逐个平息,天下回复稳定,可是这些义军镇将依然继续存在,以土豪补任镇将的惯例一直延续到五代末,从而各州内排列着很多镇。本稿打算就进入五代以后的镇将略抒拙见,按照正常的顺序来说,应该先从五代以前的镇将详细说起,但由于版面等的限制,就以上面的概说代替序言,下面就进入五代镇将的研究。
二、镇将的所管地域
镇将统率的军团称为镇,前面已经提到,镇有两个含义,一是指镇兵的治所,一是指其所管地域整体。与此相同,唐五代军团的“军”,一是指军的治所,一是指军的所管地域整体。行政上也是这样,如府、州、县,有时是指它们的衙署,有时是指它们的所管地域整体,用法完全相同。考虑到这些类似的例子,这里依据一般的用法,所说的镇包括镇的治所和镇的所管地域整体。本章就作为镇将所官地域整体的镇的结构进行考察。
唐代的镇,很少大到一县以至数县的,如前所述,由于唐末战乱时期自卫团的普及和发展,大者补任刺史、县制置使,小者补任镇将,所以镇的数量激增,以至州内的镇如鳞次栉比,但地域缩小了,一般地比县小。可是也有大到拥有数乡数村并小都市,纵横十数华里以至数十华里的。
首先,镇内有小都市可由当时镇的治所设置在小都市得到证明。《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广顺三年九月戊寅朔条:“勅:京兆府耀州庄宅三百渠使所管庄宅,并属州县,其本务职员节级一切停废。除见管水磑及州县镇郭下店宅外,应有系官桑土屋宇园林车牛动用并赐见佃人,充永业。”这是说,镇郭下(府、州、县的治所都称郭下)的店宅和州、县郭下(当时的大都市大体上限于州、县治以上的城邑)的店宅受到同样的对待。同书卷494《邦计部·山泽》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条:“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这是说,对镇的郭下也和府州县治一样,课以作为都市税的屋税。上文接着说:“若城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又同卷,广顺三年十二月条:“三司使奏:诸道州府逐年俵三户人颗盐,除俵乡村外,有州城县镇郭下旧请屋税蚕盐处,自前元不敢入城门。”这里把镇郭下和府州县郭下一同与乡村区别开,课以都市税的屋税,这些记载都表明镇的治所大多设置在都市。附带说一下屋税,如我在先前所说,它又称宅税,是相当于农村两税的都市正税,在宋代又称为城郭之赋。
其次,《旧五代史》卷115后周世宗显德二年五月的排佛令中说:“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勅额寺院一切仍旧,其无勅额者并仰停废。``````天下诸县城郭内,若无勅额寺院,只于合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住只留僧寺院一所。诸军镇坊郭及二百户已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在有名的后周世宗《排佛令》中,镇的坊郭(镇治)有到二百户以上的和县治同样对待。从这段记事可以看出,镇治有二百户以上的一律算作大镇(小都市);不到二百户的,从户数上来看还不能说是都市,不过是密集的村落。再者,既然二百户以上的镇治受到和县治相同的对待,那么二百户以上的县治也一定是不少的。五代的镇就是以这种小都市为治所并把与它邻接的乡村包括在所管地域之内。《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宋建国第三年,962)十二月癸巳条:“镇将所主,不及乡村,但郭内而已。”《宋会要·职官》四八下《镇将》景德二年(1005)八月条:“诏:益、梓、利、夔路管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受词讼。”看来是到了宋代又从镇将的所管地域中把乡村划出去而只留下坊郭。再上溯五代时,《册府元龟》卷475《台省部·奏议·后唐》王延条:“王延为左补阙奏,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这是说县属乡村有划给镇管地域内的。又同书卷147《台省部·奏议七》后周显德四年窦俨的疏中说:“有贼之后,村人报镇,镇将诣村验蹤,团保限外不能获贼,罪罚镇戍。”这是说村民受到盗贼的损害后,向镇(指镇治)诉苦,而在镇将赴现场调查时,盗贼已逃到镇管地域之外,这些都表明镇管内包括乡村。五代的镇将就是以这种小都市为中心并包括与它邻接的乡村而构成的,幅员大致有十数华里以至数十华里,这从下面的史料可以证明。《五代会要》卷20《州县分道改制·陇右道》成州条:“州西南有府城、长丰、魏平三镇。其地,东至泥阳镇界二十五里,北至黄竹路金砂镇界五十里,南至兴州界三十里,西至白石镇界一百一十里,西南至旧階州界砂地岭四十五里。”这是说三镇的幅员东西一百三十五里,南北八十里。接着说:“州东界,有胜仙、泥阳、金砂、栗亭四镇。东至凤州姜胆镇界十五里,南至果州界二十里,北至高桥三十五里,西至同谷界三十五里,北至秦州界六十七里。”这是说四镇的幅员东西五十里,南北八十余里。但这只是一个州内的例子,而且里数也是以路程计算的,大概不是直线距离,因此这一点还大有斟酌的必要。可以对于了解当时镇的大致面积来说,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参考。
总结本章以上的论述:五代镇将管辖地域的镇,其幅员有十数华里以至数十华里,管内包括都市和乡村,镇将一般驻在都市并以它为治所。此外,关于镇治都市,我打算以唐宋时代都市的发达和镇的关系为中心另行讨论。
三、镇将的职权
关于五代镇将的领域,依据上一章的论述大略可以清楚了,所以这一章对镇将在其领域内的职权进行考察。但镇将的兵权暂不讨论,因为镇将本来是作为镇兵的统率者而设置的,从而兵权是他的固有物,自唐以来有它的沿革历史,所以对镇将的兵权将和唐代的镇将一起另行研究。这里是以兵权之外的职权为考察对象,这些职权是唐代镇将所没有的,到了五代镇将才有的或是加以扩大的。
五代镇将的兵权之外的职权可列举为:一、和兵权有密不可分关系的巡察捕盗权,二、从巡察捕盗权派生的狱讼权,三、徵科税役权。以下就这些职权逐一进行仔细考察。
(一)巡察捕盗权
捕盗擒奸是五代镇将的本职,在他的诸职权之中也是核心部分。从而关于镇将捕盗的史料很多,如《册府元龟》卷61《帝王部·立制度》后周广顺三年七月丁酉条的勅文一节说:“盗贼烟火元系巡镇之司”另一节说:“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同书卷66《帝王部·发号令五》广顺三年十一月条的勅文说:“巡镇贼盗追捕``````”同书卷475《台省部·奏议》后唐长兴元年十二月条的左补阙王延上奏说:“镇只司贼盗``````”《五代会要》卷20《州县分道改置·陇右道·成州同谷县·栗亭县》后唐清泰三年六月条:“捕盗委镇使``````”
以上的记载全都表明捕盗是镇将的第一职权。此外,同样的史料不多。还有上面所引的《册府元龟》卷47《台省部·奏议》后周显德四年条窦俨的上疏“息盗三术”中说:“三者,有贼之后,村人报镇,镇将诣村验踪,团保限外不能获贼,罪罚镇戍,此息盗之下策也。”
这虽然是说镇将的无能,但也是表明捕盗是镇将职责的很好史料。由于镇将的职责以捕盗为第一义,所以镇兵一称捕贼兵或捕盗兵。《旧五代史》卷76《后晋纪》天福二年正月条:“魏府范延光奏,当管夏津镇捕贼兵士误杀却新齐州防御使祕琼。”文中的“夏津镇捕贼兵”,在《资治通鉴》卷281《后晋纪》同年同月条:“丁卯,延光奏称,夏津捕盗兵误杀琼。”单称“夏津捕盗兵”,还有《册府元龟》卷454《将帅部·豪横·后晋》张迈进条:“张迈进,高祖有天下,命为彰义军节度使,所至不治。``````惟妇言是用,其妻与幕吏张光载干预公政,纳钱数万,补一豪民为捕贼将。后领兵数百人入新平郡境,邠帅以其事上奏,有诏诘之。”
称镇将为捕贼将,[3]与称镇兵为捕贼兵或捕盗兵同例。此外,《册府元龟》卷435《将帅部·献捷二》后梁开平四年四月条:“叶县镇遏使冯德武,于蔡州西平县界杀戮山贼,擒首领张濆等七人以献。”
这是叶县镇遏使扫荡山贼的记事,应该看作是镇将忠实地履行他的职责。其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乾德四年十月己巳条的对蜀诏书中说(蜀在前一年的乾德三年合并于宋):“其镇将亦不得以巡察盐麴为名,辄扰民户。”
这说明过去镇将还一直担当巡察私卖盐麴的责任。唐宋两代私卖盐麴(特别是盐)的大多是剽悍无赖之徒,他们结帮合伙,夹带武器,横行乡闾,唐末的枭贼黄巢就是贩卖私盐出身。所以追捕盐贼需要相当的武力,镇将负责查缉私卖盐麴,肯定也是由于这种原因,依据上面的记载可以推断,镇将甚至还掌握与捕盗贼有关的一般警察权。
(二)狱讼权
五代镇将从有巡察捕盗权进而有狱讼裁判权。《宋会要·职官》四八下《县尉》建隆三年十二月条:“诏曰:贼盗斗讼,其狱实狱(狱衍字?)繁,逮捕多在于乡闾,听决合行于令佐。倾因兵革,遂委镇员,渐属理平,宜还旧制。其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村贼盗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
这是说,狱讼权本来是作为民政官的县令、县尉掌管,镇将掌管狱讼不过是五代乱世武人干政的余弊。以后恢复旧制,仍由县司掌管,镇将不得干预。宋朝的这个政策,后来推广到全国各地。同书同册《镇将》景德二年八月条:“诏:益、梓、利、夔路管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及受词讼。”
这是对四川颁发的诏命,也是禁止镇将干预词讼。以上的史料都说明五代末镇将有诉讼裁决权,但我们再往上看,《全唐文》卷861所收剧可久(后唐到后周时期的人)《请赏罚理刑等官疏》中说:“臣曾披法律深究臧否,州县令律之中,具存条格,军镇案推之吏,未载明文之事。”(原文作“未载明文,事若不均,何以示劝?”——译者)又同书卷839所受魏逅(后唐时人)《申请慎勘囚徒奏》中说:“此后伏请,指挥天下州县,应所禁囚徒,不许州县厢县,[6]大小刑狱,委观察使刺史,慎选清强判官一员,于本厅每月二十六日,两衙引问,明置狱状,细述事端,大则尽理推寻,小则立限决遣。其外县镇,禁人三日外,具事节申本州府,仍勘问指挥。”
这是说,军镇有专任案推的吏员,和州县同样地裁决诉讼,由此可知镇将的狱讼权从五代初就有了。但上引《全唐文》的资料表明,军镇掌管诉讼没有可作为根据的律令条格,所以军镇的狱讼权不是国家正式授予的,而是出于实际上的需要,而且镇将掌握这个权力以来时间也不很久。此外,关于镇将获得狱讼权的时代及其经过,下面将详细论述。
(三)徵科权
五代镇将的第三个职权是徵科税役权,《五代会要》卷20《州县分道改置·陇右道》秦州天水县、陇城县条:“后唐长兴三年二月,秦州奏:见管长道、成纪、清水三县外,有十一镇,徵科并系镇将。”
这里说秦州管下十一镇的徵科都由镇将掌管,接着列举十一镇之名,即归化、恕水、五龙、黄土、赤砂、染坊、夕阳、南台、铁务、白石、大泽、良恭。但总计为十二镇,与《会要》所说十一镇不符。《旧五代史》卷43《后唐·明宗纪》长兴三年二月条的记载也说是十一镇,但镇名总数还是十二个,可能十一为十二之误。同卷同道成州同谷县、栗亭县条:“后唐清泰三年六月,秦州奏:階州元管将利、福津两县,并无是镇。成州元管同谷县,余并是镇便(‘便’当为‘使’之误)系徵科。”
这里说,成州管下诸镇的徵科权也属于镇将。成州管下的所有镇数虽然不明,但上文接着说,州西南有府城、长丰、魏平三镇,东界有胜仙、泥阳、金砂、栗亭四镇,所以本州的全部镇数也有十个左右(参照第二章所引的记载)。上文还接着说“废其镇额”,“徵科委县司,捕盗委镇司”,最后“从之”。这是说成州诸镇将的徵科权移交县司,只保留了镇将本职的捕盗权,但削减镇将权限的计划虽一再提出,可是每次都以无结果告终,所以上文所说的改革,恐怕也没有付诸实施,镇将依然保持徵科权。
据以上所论述,可以充分证明五代镇将除去掌握兵权还掌握其管内的警察、狱讼、徵税诸权。这些都是构成政权的要素,一个政权要在其管内掌握实权,也不外是掌握这些权,所以全部掌握了这些权的镇将,也就是完全掌握了其管内的实权。事实上在当时的文献中也记载了镇将有其管内的全权,足证笔者的看法不误。这个记载就是《册府元龟》卷61《帝王部·立制度二》后周广顺三年七月丁酉条:“勅:赋税婚田,比来州县之职;盗贼烟火,元系巡镇之司。各有区分,不相逾越,或侵职分,是紊规绳。切虑所在职员尚循旧弊,须行条贯以正纪纲。京兆、凤翔府、同、华、邠、鄜、耀等州所管州县军镇,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久历岁时,未能釐革,政途不一,何以教民?其婚田、听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今后各守职分。”又同书卷66《帝王部·发号令》广顺三年十一月条:“勅:近降命京兆、凤翔、同、华、邠、延、泾、鄜、耀等州管内县镇,各守职分,州县徵税赋治婚田词讼,巡镇贼盗追捕,非不丁宁。宜令三司使,依前勅更严切指挥,各守职分,不得侵越。诸州各行讫闻奏。”
勅文内容是要把唐宋以来相习成风的军镇掌管婚田、争讼、赋税、丁徭等的职权交还给县的令佐,仅把擒奸捕盗的职权留给镇将,以此明确划分县和镇的职权,这就从反面证明了镇将在掌握着管内兵、民、财的全权。但把镇将的职权仅限于捕盗的计划,如上所述,在后唐时期也在局部地区试图实施。再据《册府元龟》卷475《台省部·奏议六》后唐长兴元年十二月条的记事,当时也曾打算这样办(见下文所引记事)。把这两条记事联系起来看,似乎在整个五代时期不止一次地试图实施这个计划,但终于没有实现,问题就这样被挂起来,一直拖到宋代。然而在南唐境内似乎实施了这样的计划。[7]此外,上举两个勅文的内容都限于中国西北方面几个藩镇的地域,这不一定表明只有这个地方镇将的权限大,倒不如看作是由于某些原因痛感对这个地方有进行改革的必要。
总之,作为镇将的武人掌握了其管内的全权,在这一点上,虽然有规模大小的差异,但都表现为节度使的类型。我们浏览一下当时的文献,例如《资治通鉴》卷271《后梁纪》贞明六年九月条:“河中兵进攻崇州,静胜节度使温昭图甚惧。帝使供奉官窦维说之曰:‘公所有者华原、美原两县耳,(胡注:唐末,温韬为盗,据华原县。李茂贞以华原为茂州,韬为刺史,寻改耀州;又以美原县为鼎州,建义胜军,以韬为节度使。及降梁,改耀州为崇州,鼎州为裕州,义胜为静胜。是其所有者,本唐两县也。)虽名节度,实一镇将,比之雄藩,岂可同日语也。”
这里蔑称小节度使为镇将,又同书卷258《唐纪》大顺元年八月条:“(李)存孝械(孙)揆及归範,(糹+斥)以素練,狥于潞州城下曰:‘朝廷以孙尚书为潞帅,命韩天使赐旌节,葛仆射可速归大梁,令尚书视事。’遂縛以献于克用。克用囚之,既而使人诱之,欲以为河东副使,揆曰:‘吾天子大臣,兵败而死,分也,岂能复事镇使邪!’克用怒,命以锯锯之。”
这里鄙称节度使为镇使,又《册府元龟》卷48《帝王部·从人欲》项目:“李赞华为滑州节度使,长兴四年七月壬辰,明宗御广寿殿,顾谓赞华曰:‘卿离镇累月,往来申报,劳扰民吏,宜速归镇。’赞华曰:‘臣本武夫,不乐外职,愿留宿卫京师。’帝曰:‘卿既厌藩方,则从所欲,其元支俸料依旧全给。镇守不可阙帅,吾别命镇将可乎?’”
这里天子称节度使为镇将,可知在轻蔑节度使的情况下可称之为镇将,这种习惯也是由于节度使和镇将的身份和实力虽有高低大小的差异,但都属于同一类型。
根据以上的论述,可知五代镇将掌握其管内的统治全权,这和唐代镇将作为镇兵的统帅只管兵事大异其趣。那么,镇将权限的扩大是在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而导致的呢?以下就对这个问题进行考察。
在近代国家,军事和警察两权是明确分立的,但在这以前军警两权大多混同不分,特别是在乱世,掌兵权的也就掌握警权,这在历史上不乏其例。镇将也是这样,随着掌握兵权,必然有追捕剧盗的职责,从而给县司的警察增添了力量,但起初这只限于必须以军事力量对付的剧盗,作为镇将权限扩大的一个侧面进而干预警察的一般事物以及狱讼、徵科,则是以后时期的事。而镇将权限扩大的时期,就是最需要他们活跃的时期,也就是镇将作为自卫团的首领为了保卫家乡、抗击军贼匪贼而尽瘁奔走的唐末五代初的战乱时期。当时率领自卫团的土豪,为了确保管内的治安,都包揽了兵、警、刑等职权,但到了他们被藩镇委任为镇将以后,这种情况也被默认了,而且延续到五代末。《北梦琐言》卷4“赵师儒与柳大夫唱和”条:“唐柳玭大夫之任泸州,泝舟经马骁镇,土豪赵师儒率乡兵凭高立寨,刑讼生杀,得以自专,本道署以军职。”
这里所说有力地证明了我上面的推测不误。同样,镇将的徵税权也是在唐末五代初镇将作为自卫团长和盗匪苦战时,为了获得财源而掌握的。同时,镇内居民由于处在乱世,感到有加强团结的必要,从而也不得不承认自卫团长的专制权。自然,镇将并不全是出身于土豪的自卫团长,其中也有出身于藩镇幕下,率镇兵而驻扎在地方上的,但他们也受到时势的影响,同样扩大了自己的权限。上面引用的《册府元龟》卷61《帝王部·立制度》广顺三年七月丁酉条论镇将权限过大的勅文中,把其原因归之于“顷因唐末藩镇殊风”,也就是唐末的战乱,这也是证明笔者上述见解并非不当的一条资料。
总结本章以上的论述:唐代驻扎在地方上的镇将一职,在唐末的战乱时期被授予了土豪的自卫团长,从而镇将的数量大为增加,同时受到时势的影响,权限也扩大了,兵权以外还掌握捕盗、狱讼、徵科以至婚田等管内的统治全权,虽然他们的身份和实力有高低大小的差异,但在都是掌握其管内全权的武人这一点上,是和节度使同一类型,因此产生了把节度使贱称为镇将的习惯。
四、镇将的隶属关系
唐代在内地列置藩镇后,经过了六十年之久,直属于藩镇,成了藩镇骄傲跋扈支柱的外镇,由于宪宗元和十四年四月的改革,改变了它的隶属关系,巡属诸州的镇将改属于刺史,只有会府内的诸镇和从前一样保持与藩镇的直属关系,因此藩镇的势力大受挫折,这在前面的绪言中已大略地说过了。提议改变镇将隶属关系的人是横海军节度使乌重胤,《册府元龟》卷60《帝王部·立制度》元和十四年条:“横海军节度使乌重胤奏:‘臣以河朔能抗拒朝命者,其大略可见。所管刺史失其权与职分,反使镇将领事。若刺史各得职分,又有镇兵,则节度使虽有安禄山、史思明之奸恶,岂能据一州为反哉?所以河朔六十年,能不奉朝命者,只以夺刺史权与县令职守,而自作威福。臣所管德、棣、景三州,已举公牒各还刺史职事,应在州兵并令刺史收管。’从之。”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在同年决心进行改革,同书同卷同年同月丙寅条:“诏:诸道节度、都团练、(都)防御、经略等所管支郡,除本州军使(使,衍字)外别置镇遏守捉兵马者,并令属刺史。如刺史带本州团练、防御、镇遏等使,其兵马名额,便隶此使。如无别使即属军事。”
因宪宗改革而成立的新隶属关系,以后没有变更,一直延续到五代。《册府元龟》卷66《帝王部·发号令五》广顺三年四月条:“是月陇州防御使石公霸上言:元管三县五镇,自秦州阻隔,废定戎、新关两镇,唯汧源,皆称直属本府。及官吏批书历子,考较课最,贼盗寇攘,户民减损,又责州司职分,何以检校?昨汧阳令李玉上府,主簿林萼下乡,州司不曾指挥,本县亦无申报,每有提举,皆称本府追呼,无以指纵,何能致理?其间户口,多有逃亡。预虞大比之时,恐速小臣之罪。伏覩近勅,凡有诉讼,尚委逐处区分,不得蓦越,岂可本属县镇,每事事直诣凤翔?望降新规,以涤旧弊。”
这是说县级和镇级如越过州级而直接听会府指挥则以违制论处,这表明即使在五代支郡管下的镇也不许直属会府。
其次,再看县和镇的关系,也是沿袭宪宗的改革,外镇不受县的支配而直属于州。这事从散见于当时文献的“郡邑”或“州之指邑”等辞来考察,也可得到证明。《全唐文》卷799所载皮日休的《何武传》说:“何武者,寿之骁卒也,故为步卒将,戍邻霍岳(丘、邱之伪?)``````寿之指邑曰枞阳,野寇四起,其邑将危。武请于守``````”
这里说,寿州的指邑有一个叫做枞阳,邑将驻扎在此处,“邑将”无疑就是镇将,由此可知镇将的所管地域称为州之指邑。其所以特称为指邑,是对属于县的其他乡邑而言,因为镇越过县而直属于州。其次,再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乾德四年四月庚戌条:“前绛州防御使彭城郭延谓,为静江留后,权知梓州。伪蜀时,有庄屯户、专脚户,皆直隶州将。鹰鹞户日献雉兔,田猎户岁入皮革。又有乡将、都将等,互扰闾里。延谓至,悉除之。”
这里说,从伪蜀(即后蜀,指孟蜀而言)延续到宋初,蜀地还存在着直属于州将的乡将、都将,乡将是驻扎在乡邑的武将,显然就是镇将。这里还说到都将,我想说一说都的意思。“都”是当时构成军团的单位,类似于我国现今的队,各藩各州的兵分成若干都。当时有称军队为军都的习惯,也是因为都是构成军的单位。所谓都将是指都的长官,又称都头。都有都名,例如显义都、决云都、静江都等。但藩镇和州将在编制他们手下的军队时,巡镇的兵也加入其中,通例是一镇的兵为一都并授以都名。这样的话,镇将自然同时也是都将或都头。《资治通鉴》卷290《后周纪》广顺元年条:“初蒙城镇将咸师朗,将部兵降唐,唐主以其兵为奉节都。”
这都是镇将同时也是都将、都头的例证。镇将既然同时也是都将,那么无妨把驻扎在地方乡村的都将看作镇将。但见于上引《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的都将又和乡将并称,从这一点看来,显然是驻扎在乡村的都将,从而也就是镇将。在以都称的镇将中,最有名的是建立吴越国的核心力量——杭州八都(后增为十三都)。《全唐文》卷897罗隐《吴公约神道碑》说:“黄巢之将叛也,天下骚动,杭之豪杰举梃以卫乡里者八人,故立八都之号。其间王公节将派有分者一十三都,君居其一焉。君讳公约,字处仁,杭之余杭人。以胆略为郡邑推,应募西讨,投西佳镇遏使。其后从董太尉御巢,加御史中丞,奏置都额,改硖石为郡邑之所。”
这里称都将的所管地域为“郡邑之所”,直属于州。又《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条:“五代以来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这里明说五代镇将直属于州,和县令抗礼。
镇将既然不受县令的支配而直属于州,那么再转过来看,县令能不能兼任镇将之职呢?看起来似乎是不能。但关于这一点,目前笔者还没有找到明确的记载可作为例证。不过《唐会要》卷78诸使杂录上,元和十四年(即改革镇将隶属关系那一年)条有这样的记载:“其年山南东道观察使孟简,举均州郧乡县镇遏兵马使赵洁充本县令。有紊条章,罚一月俸料。”
这是以镇将兼任县令为违犯条章的记事,而据笔者的管见,在这一年以前也有县令兼任镇将的例证,但以后则一个事例也看不到,把这两种情况联系起来看,兼任县令和镇将的事,作为改革镇将隶属关系的一个环节,在宪宗时代被禁止了,而且一直延续到五代,这么看似乎不会错。可是《五代会要》卷20《县令下》后周显德五年十月条:“诏:淮南诸县令,仍旧兼知镇事。从江南之旧制也。”
这是说在五代末期南唐国也施行县令兼管镇务,者表明南唐文治政治的发达,因此它在五代是属于例外。再者,上一条的记事虽很简单,但对研究继周而立、统一天下的宋朝废止五代武人政治来说,不失为一个重要的线索。
总结本章以上的论述:五代的镇将和县令之间没有兼任和隶属关系,镇将不直属于藩镇,全都属于州并受州的指挥,只有会府内的镇将直属于兼任州长的藩镇,因此镇将的领域(镇)经常被称为“郡邑之所”或“郡之指邑”。但这也只是个原则,并不是没有例外。《旧五代史》卷125《周书·折从阮传》:“汉祖建号晋阳,引兵南下,从阮率众归之。寻升府(州)为永安军,析振武之胜州并沿河五镇以隶焉,授从阮光禄大夫、检校太尉、永安军节度、府、胜等州观察处置等使。”
永安军节度使以府州为治所,并拥有其巡属的胜州和沿河五镇,这就是一个例外。但这种例外似乎极为稀少,就笔者管见所及,还没有其它类似的事例,而且这个例外也是由于沿河五镇的特殊性而产生的,确实是个例外,不能以这个例外来推断与此同样的事情相当普遍。
五、镇将的得势和县政的衰退
如上所述,五代的镇将掌握其管内的统治全权,并且其身不受县令的指挥而直属于州,所以镇和县都是属于州的同级行政单位,一州的行政当然分为镇将的支配地和县令的支配地。但在前于五代的唐代地方官制,则是把天下划分为道、州、县、乡,按等级分管民政,到了五代由于镇将权限的扩大,镇作为州下的一个行政区而登场,因此其必然的结果是给过去的地方行政组织带来一大变革,使得五代的地方行政非常特殊,尤其是镇这个新的行政区的出现,给县政以极大的影响。本章从几个观点对镇的普及、镇将的得势和给县政的影响进行考察。
(一)镇的普及和镇将的出身系统
上文已经说过,唐代安史之乱后,藩镇手下将校出任外镇军统帅的被授以镇将名号,唐末战乱时期各地普遍组织了自卫团,作为团长而活跃的土豪也被授以镇将的名号。五代镇将继承了这个遗风,他们的出身有藩镇州将的腹心将校和地方豪民两个系统。《册府元龟》卷191《闰位部·立法》开平四年四月条:“帝过朝邑,见镇将位在县令上,问左右。或对曰:‘宿官秩高。’帝曰:‘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
这里说很多镇将是出身于本邑的平民。又同书卷454《将帅部·豪横》后晋彰义节度使张迈进条:“其妻与幕吏张光载干预公政,纳钱数万,捕一豪民为捕贼将,后领兵数百人入新平郡境。”
这里说以豪民补任捕贼将,也就是镇将。后世的记录如《容斋续笔》上(卷5)银青阶条说,作者洪迈八世从祖师畅、师畅子汉卿、汉卿子膺图等,代代被南唐国授给银青阶(也就是补任镇将),而实质上和里长没有多大差别,这也同样表明镇将和豪民的关系。
以上只举几个适当的例证,足以证明这类事情的史料在五代文献上经常看到。土豪出身的镇将总是考虑自己的厉害而行动;成为藩镇州将的爪牙和他们势力的支柱的,是被称为亲从、亲随、元从、元随等世代部将出身的镇将。《册府元龟》卷118《帝王部·亲征》后周广顺二年正月条:“勅曰:兖州节度使慕容彦超不知恩信,辄恣兇狂,北则勾唤刘崇,南则结连淮寇,劫掠邻县,邀截路行,差补元随主持镇务,一向残害。”
这里说叛将慕容彦超用元随作镇将,以此扩充自己的势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开宝三年五月戊申条:“诏:诸州长吏,毋得遣仆从及亲属掌厢镇局务。”同书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条:“又申禁藩镇补亲吏为镇将。”作为宋代抑制军阀政策的一部分,相继剥夺了州将和藩镇的补任镇将权,这说明五代镇将中出身于藩镇州将腹心的成了五代军阀的爪牙。
如上所述,五代镇将的出身有两个系统,其中对镇的普及“预有力焉”的,是土豪出身系统的镇将,下面具体地举例说明自卫团和镇的普及之关系。
《金石续编》卷12及《金石苑》等书所收刻有大唐乾宁二年十二月铭文的《韦君靖建永昌寨碑》中,列记和建寨有关系的合、昌二州义军镇将(自卫团长)的名字,设有义军镇遏将或义军镇遏使的计有来凤、历山、龙水、柳溪、南峰、东流、董市、永川县界、云门、俊云寨等约十镇,因碑面损坏而名称不明的义军镇遏使约八个。单称义军将、义军使而名字清楚的有安溪、赖甘、斜崖、甘泉、龙归、葛仙寨等,加上名字磨损的四个,合起来有十余个。这样,义军镇将约二十个,加上和它性质相同的义军将约十个,合计达三十个;单称镇将、镇遏将的有来苏、进云寨、安溪(重复)、龙水(重复),还有一个名称不明的,共计五镇。这些个唐末义军镇将,大部分延续到五代,其地域终于固定为镇将的支配地。断然对镇进行大整理的宋代,在元丰年间编撰的《九域志》卷7《梓州路》合州、昌州条,还列记很多的镇名(例如昌州大足县一十三镇,昌元县一十四镇,永川县一十一镇,合计达三十八镇),其中如合州的云门、董市、东流、柳溪等,和以前义军镇将名称一致的还不少。关于这个碑文,我打算对它进行详细考证,但从这一个例子就可充分肯定,唐末义军镇将(自卫团)的发达给五代时镇的普及奠定了基础。上面已说过,五代各州的镇多得鳞次栉比,如陇右道秦州有十二镇,成州约有十镇,陇州有五镇,但这些镇的大多数是从唐末的自卫团派生的,所以镇将的出身多属于土豪系统,以致使后梁太祖说“且镇将多是邑民”。
(二)镇将的进逼和县政的后退
如上所述,出自唐末自卫团而普及州内的镇,由于镇将掌握民政权,于是成了五代的新行政区而与县同级,这个新行政区——镇的出现,其必然的结果是缩小了过去州下唯一行政区——县的领域,割取县下的乡村纳入镇的领域。这个现象不仅在理论上容易理解,而且还有文献上的证据。《册府元龟》卷475《台省部·奏议》王延条,长兴元年十二月左补阙王延上奏:“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转为烦扰。”
这样,由于镇的领域是割取过去属于县司的乡村而成立的,所以五代时镇的大量增加自然是县的领域显著缩小,镇和县不仅在隶属关系上同等,而且在地域广狭上也同等,这么看不会有大错。以上面所引记载镇地界限的陇右道成州管下情况为例来看,该州管下的一县有数镇,而同谷县的领域和诸镇的大小大略相同,这是很容易看出来的。此外,镇的普及和县的领域缩小如果推进到极端,势必成为都是镇而没有县。况且这种极端不单是观念的现象而是史实。下面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上面引用的《五代会要》卷20《陇右道·州县分道改置》秦州条提出其所管三县十二镇是:秦州三县:长道、成纪、清水。十二镇:归化、恕水、五龙、黄土、赤砂、染坊、夕阳、南台、铁务、白石、大泽、良恭。
这里表示县和镇同级。但再看《新唐书》卷40《地理志》陇右道秦州条,其所管县除长道、成纪、清水三县外,还有上邽、伏羌、陇城三县,共六县。这说明秦州到了五代随着镇增多为十二个而县减少了三个。其所以减少这三县的原因是镇的增多,上引文接着说:
“以归化、恕水、五龙、黄土四镇,复置旧陇城县。”
这是说后唐长兴三年以归化等四镇复置陇城县,可见陇城县的消失是由于镇的增多。上文又接着说:“赤砂、染坊、夕阳、南台、铁务五镇,就赤砂镇复置旧天水县。”
这说明天水县也是因为分裂为五镇而消失的,后来又以赤砂镇恢复旧天水县。但《新唐书·地理志》秦州管下没有天水县,《新、旧五代史》也没有说明其由来,所以天水县的沿革不明。但由于是复置,所以显然是原有天水县,后来不知在什么时候被分割为五镇而消失了。关于其它的县,由于没有记载,所以消失复置的经过也很难弄清楚。此外,秦州自宝应年间至大中三年(762-849)陷没于吐蕃历八十余年之久,其间也不能没有县的移动、撤消之事。其次,《新五代史》卷60《职方考》平凉县条:“平凉,故属泾州。唐末渭州陷吐蕃,权于平凉置渭州而县废。后唐清泰三年,以故平凉之安国、耀武两镇置平凉县,属泾州。”
这是说平凉县因分裂为安国、耀武两镇而招致县的消失。据这些例证可知,镇的普及结果甚至可使县消失。
总结以上所说,五代时由于直属于州的新行政区——镇的出现,结果是县的领域大为缩小,其中有些县竟至被镇的普及之势所压倒而消失。《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条:“五代以来,节度使补署亲随镇将,与县令抗礼。”作为五代的风气,镇将和县令抗礼也是由于镇的普及、县的缩小以及隶属关系的相同。对于知道这种情况的人来说,是容易理解的,这不过是镇将得势的一个必然的侧面。
(三)五代时期勋爵的滥授和镇将、县令
安史乱后,国内多事,财用不足,由此产生专以勋爵位阶授给功臣的风气,而且越来越厉害,到了唐末五代可谓登峰造极。但得到这种好处最多的是为时所重的武官和掌管财务的文官,镇将也属于武官,受到了这种恩典,带有高级勋爵的很多。以下对唐末五代镇将的勋爵位阶进行考察。
首先看上引列记很多镇将名字的《韦君靖建永昌寨碑》,其中带有官位勋爵者(也有什么勋位都没有的),有作为职事官的侍御史(从六品下)、御史中丞(正五品上)、御史大夫(从三品)等宪官;同时有作为散官的国子祭酒、太子宾客、左右监门卫、左右散骑常侍(以上都是正三品),甚至有检校银青光禄大夫(正二品)并带上柱国(正二品)勋位的,总之,看不到三品以下的。这样,镇将可分为无勋位者和正三品以上者两类,这表示授给镇将的勋位可以一下子就到三品。与镇将相比,见于同一碑文的县令的勋位,不过是儒林郎(正九品上)、文林郎(从九品上)、将佐郎(从九品下),地位远比镇将的低;由此可见县令是居于滥授勋爵的圈外。虽然这只是唐末的一个例子,但以此类推,看作是一般的现象也不为过。不过是一介土豪出身,而且在州县内多得比肩相并的镇将,竟可有三品以上的勋位,可见唐末滥授勋爵的程度了。
这种风气原封不动地传到五代,虽然一方面改革的呼声很高,但滥授的倾向却越来越甚,以下举几条史料以供参考。首先,《资治通鉴》卷275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条:“当是时,所除正员官之外,其余试衔、帖号止以宠激军中将校而已(胡注:试衔,谓某官某阶皆以入衔也。帖号,谓帖以诸衔将军郎将之号)。及长兴以后,所除浸多,乃至军中卒伍使州镇戍胥吏皆得银青阶及宪官,岁赐告身以万数矣。”
这是说五代滥授的散官越来越多,受到好处最大的是镇戍等军人,大多数得到银青阶并兼带宪官,这和我们从《韦君靖建永昌寨碑》文得知的唐末状态正相一致。其次,《册府元龟》卷475《台省部·奏议门》:“郑诜为膳部郎中,天成三年九月乙亥奏:诸司诸使职掌人吏,乘暖坐带银鱼``````”同书卷160《帝王部·革新》天成四年六月己丑勅:“自伪梁已还,侯伯无考秩,每将去任迁补不尝。至于守门掌库简札小胥十祝优倡,例称辕门剧职,奏请天命,少则二三百通,多则五六百通,三公八座之秩,往往有焉。金章紫绶不问于小胥贱吏。”又同书卷467《台省部·举职门》:“李盈休,清泰元年为司勋郎中奏:奉诏各令于律令格式内抄出本司合行公事。本司职典勋官,近日初叙勋,便至柱国。臣见本朝承平时,至于位至宰辅藩臣,其勋亦从初叙,盖示人敡历功用之重也。勋格,自武骑尉七品至上柱国正二品凡十二转。”也是同书,卷476《台省部·奏议七》后晋李祥条记载天福三年三月他的上疏说:“又覩十年已来肆赦频降,诸道职掌一例奖酬。藩方不守于规程,奏荐罔论高下,仆隶则动逾数百,余纶则皆示特恩。所以仓场管錀之微人,曹局简札之小吏,至于伶伦贱数洒扫庸奴,初命便假于贵阶银章青绶。”
这是说五代的勋爵滥授与年俱增,第一次叙勋就给银青阶的高位,这也和从韦君靖碑文得知的唐末状态同样。此外,关于五代滥授勋爵的弊病和受其惠者以镇将为最多的事,南宋洪迈《容斋随笔续编》上(卷5)银青阶条,以他的祖先为例并援引文献作过详细论述,但全文太长,这里不能引录,仅把可供参照的略述于前。
镇将在勋爵上受到这样的优遇,如在上引的韦君靖碑文所看到的,在唐末就已经超过县令的品秩了。这种状态在五代也是同样,上引的《册府元龟》卷191《闰位部·立法制》开平四年四月条:“帝过朝邑,见镇将位在县令上,问左右。或对曰:‘宿官秩高。’帝曰:‘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这是说不过是一个土豪的镇将,反倒有比县令高的勋位。
通过以上几条史料可以看出来,五代的县令不仅在实权方面衰落,就是在勋爵方面也不得不甘居土豪的下风。这种在名实两方面都失掉权威的县令,使得时人之间产生了轻蔑县令的风气。《资治通鉴》卷271《后梁纪》贞明六年正月条:“(徐)知诰曰:‘所按者县令耳,何至于是?’(杨廷式曰:‘县令微官``````’”又同书卷272《后唐纪》同光元年十月条:“(寿州团练使钟)泰章曰:‘吾在扬州,十万军中号称壮士。寿州去淮数里,步骑不下五千,苟有他志,岂王稔单骑能代之乎?我义不负国,虽黜为县令亦行,况刺史乎?’”或断言县令是微官,或把县令拟作被贬黜的小官,这是当时人们蔑蔑视县令的例证。县令在名实两方面都失掉权威而受到世人的轻贱,其必然的结果是,有才能的人士远离县政,只有无能昏老之徒才趋之若鹜。《宋朝事实》卷9《官职门》:“五代任官,凡曹掾簿尉,有龌龊无能以至昏老不任驱策者,始注为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至诛求刻剥,秽迹万状,故天下优诨之言,多以长官为笑。”
这里说县司成了无能者的渊薮,县令好像我国“能狂言”(日本的一种戏剧——译者)中的“殿样”,作为愚人而成为嘲笑的对象,所以县政荒废不治。这是说明五代时县令素质低下和县政废弛的最好史料。
总结本章以上的论述:五代的县由于镇将在政治上的得势,其领域被压缩,进而任其长官者没有才能之士而成为愚人的渊薮,所以县政荒废不治。
六、结语
通过以上几章,对五代的镇将进行了考察,但关于镇将的研究决不是到此就完了,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摆在面前,需要以上面的研究为中心和出发点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关于五代镇将的意义,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能真正理解。所以本稿并不急于凭借上面的研究立即讨论五代镇将的历史意义,只提出对镇将研究的完成特别要紧的两三个问题,以求对镇将问题研究的发展。
要完成对五代镇将的研究,首先必须弄清楚它的沿革,关于这个问题在本稿的绪言里已作了极为概略的说明,今后更要详细地弄清楚五代镇将的由来。其次,研究五代以后的镇将,也是和研究它的沿革具有同样重要性的问题。统一五代的宋朝,以抑制军阀为建国的大政方针,所以成为军阀势力支柱的镇将,当然因这个政策而受到很大打击,认真研究这一点是理解五代镇将不可缺的要务。研究宋代的压抑镇将自然应该从具体的压抑政策入手,但同时也不可忘记探索宋朝得以抑制从镇将开始到其他五代军阀的“力量”。探索宋朝断然实行抑制军阀政策的推动力,就有必要把财政、经济问题和镇将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从而对镇将的研究,不得不进而对财政、经济进行研究。再者,五代镇将在五十多年间也发生了可注目的变化,弄清楚这个变化的内容,可以补足本稿偏于对镇将横断面研究的缺陷。
要之,本稿不过是对五代镇将的研究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应该补充的问题还很多,但只有在把这些问题彻底弄清、完成了对镇将研究的时候,才能理解五代镇将的历史意义,同时五代这一时期的历史意义也得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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