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贝币与金(铜)币
【繁体中文】 作者:佚名 发布:2013年12月23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西周的商贾和当时的百工一样,隶属于奴隶主贵族,主要是替贵族经营,为其需要服务。在奴隶主贵族之间的交换中,起货币作用的主要是“贝”,仍以“朋”为计算单位。周初的铜器《小臣单觯》铭云:“周公易(锡)小臣单贝十朋”。《令酘》铭云:“姜商(赏)令贝十朋。”《尊》铭又云:“易贝五朋”。这种赐贝之事,全文中屡见不鲜。最近发现的西周铜器《卫盉》铭中说:
“……王爯旅于丰。矩伯庶人取堇章(璋)于裘卫,才八,十朋,氒(厥)貯,其舍田十田;矩或(又)取赤虎两、麀两、耠一,才廿朋,其舍田三田”①。
这段铭文是说,矩伯庶人在裘卫那里取了朝觐用的玉璋,价值贝八十朋,可以付给“十田”:矩伯又取了两张赤色的虎皮、两件鹿皮披肩、一件杂色围裙,共值二十朋,可以付给“三田”,说明当时的“贝”已经成为交换媒介。西周墓中,殉贝的情况比较商代更为普遍。这些贝、玉石贝、骨贝和陶贝,除了部分作为装饰品者外,其他都是作为货币或货币的象征来殉葬的。周初金文中还有赐“寽”的记录,例如《禽》铭云:
“王易金百寽”
郭沫若说:“寽,《说文》部云:‘五指捋也,从一声,读若律。’按金文均作一手盛一物,别以一手抓之,乃象意字,说为五指捋甚是,然非从受一声也。金文均用力金量之单位,即是后起之锊字”②。寽在铜器铭文中确都用为重量单位,但在一些情况下,也被用作交换手段。金即铜本身是一种重要商品,同时也担负着货币的职能。当时青铜器的原料,很多来自南方。《诗经·鲁颂·沣水》中提到淮夷奉献宝物,在“元龟象齿”外,还有“大赂南金”。这里的“南金”,就是南方所产之金即铜。春秋时代的《曾伯簠》铭中也讲道“金道锡行”。郭沫若云:这是“言以金锡入贡或交易之路,古者南方多产金锡”①,更是其证。在陕西和河南的一些西周遗址中,都曾发现有海产物,反映了当时各地之间的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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