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文化志—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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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已有完整的司法诉讼程序。司法部门受理案件后,要在规定的时期内审理案件。在此期限内,司法官员必须将所接受的告诉予以审理,否则就是渎职,告诉人于期内享有督促司法官员审理告诉的权力。司法官员如果审理不当或判决有误,被告人也可在此期间提出申诉。包山楚简的“受期”简,就是执法人员因渎职而受到控告的记录。
审理案件时,司法官员要“听狱”,即听取争讼双方的申述。包山楚简131、136简记云:“执事人诅阴人宣相。苛冒、舒逊、舒腥、舒庆之狱于阴之正,思听之。”继而记述舒氏父于与宣、苛二人双方的言辞,为听狱的实录。
司法官员要听取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证人的陈词。按楚法规定:“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证,匿至从父兄弟不可证。”包山楚137号简记“执事人为之盟证、凡二百人十一人。”可见证人之多。
结案时,要按律定罪,即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称为“断狱”。《周礼·地官·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包山楚简131一139简记有舒庆杀人一案,因迟迟未断而惊动楚王,以至左尹以王命告汤公命“为之断”。
楚国有多种多样的律令,楚国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识之士,一般能奉公守法,秉公执法,楚庄王、令尹于文、孙叔敖、石渚等是其佼佼者。
楚庄王时,太子违犯茅门之法,廷理依法处理,太子哭着要庄王诛廷理。庄王说:“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是真吾守法之臣也”。对廷理不仅不予加罪,反而益爵二级,太子则请罪认错。此事被传为美谈。
子文为令尹时,廷理因犯法者为子文族人而释之,子文指责廷理说:廷理之职为“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今弃法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身在“上位”的子文,为“士民”作出表率,受到了国人的爱戴。
《说苑·至公》记,虞丘子荐孙叔敖为令尹后,虞丘子家人干法,孙叔敖执而戮之,虞丘子对楚王说:“臣言孙叔敖,果可使持国政,奉国法而不党,施刑戮而不委,可谓公平。”孙叔敖和虞丘子都以国法为重,不徇私狂法,因而受到后人的称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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