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人民币纸币冠以“中国人民银行”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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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法定货币,其印制、铸造和发行权属于国家。
关于这一点,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明确规定:“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具体规定:“货币发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但是,按照国际上“纸币由国家委托中央银行发行,而不足值的硬币则只允许国家铸造发行,以维护持币的名义价值”这一货币发行的惯例,人民币由国家委托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而硬币则由国务院根据我国在不同年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不同经济领域内的市场货币流通情况,按照“构成金属货币的材质价值较长的流通时间内低于币的面值”这一垄断发行,以维护其名义的价值,并把不足值硬币的铸币利益收归国有。
因此,在我国人民币纸币上均印有“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明发行机关,同时印有国徽以象征货币发行权仍属于国家;而在硬币上却铸有国徽,虽然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组织发行,但它标记着国家垄断铸造发行权。自2000年10月16日起,新版别的流通硬币则铸有“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正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流通硬币的发行银行,而贵金属纪念币则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强调纪念币的重大纪念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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