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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史之辽史-第四十二卷 志第十二 历象志上

繁体中文】  作者:(元)脫脫等   发布:2016年05月31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辽以幽、营立国,礼乐制度规模日完,授历颁朔二百馀年。今奉诏修,体与宋、金拟,其大明历不可少也。历书法禁不可得,求大明历元,得祖冲之法于外史。冲之之法,辽历之所从出也欤?国朝亦尝因之。以冲之法算,而至於辽更历之年,以起元数,是盖辽大明历。辽历因是固可补,然弗之补,史贵阙文也。外史纪其法,司天存其职,志是足矣。作历象志。   历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晋汴京收百司僚属伎术历象,迁于中京,辽始有历。先是,梁、唐仍用唐景福崇玄历。晋天福四年,司天监马重绩奏上乙未元历,号调元历,太宗所收于汴是也。穆宗应历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进历,盖乙未元历也。圣宗统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贾俊进新历,则大明历是也。高丽所志大辽古今录称统和十二年始颁正朔改历,验矣。大明历本宋祖冲之法, 【一】 具见沈约宋书。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冲之上甲子元历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  
  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岁: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闰:一百四十四。  
  闰法:十二。  
  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馀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  
  岁馀:九千五百八十九。  
  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  
  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  
  虚分:万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  
  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  
  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馀。闰馀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闰。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 【二】 ,不尽为小馀。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馀。大馀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馀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馀二十九,小馀二千九十。小馀满日法从大馀, 【三】 大馀满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馀七,小馀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馀,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闰术:  
  以闰馀减章岁,馀满闰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闰所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为正。  
  推二十四气:  
  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馀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日,不尽为小馀。六旬去积日,不尽为大馀。大馀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气:  
  加大馀十五,小馀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满六从小馀,小馀满纪法从大馀, 【四】 命如前,次气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馀二十七,小馀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 【五】 又加大馀九十一,小馀万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没术:  
  以九十乘冬至小馀,以减没分,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馀,命日以冬至,算外,没日也。  
  求次没:  
  加日六十九,日馀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二,馀满没法从日,次没日也。日馀尽为灭。  
  推日所在度术:  
  以纪法乘朔积日为度实,周天去之,馀满纪法为积度,不尽为度馀。命以虚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虚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馀,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小分满法从行分,行分满法从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术:  
  以朔小馀乘百二十四为度馀,又以朔小馀乘八百六十为微分,微分满月法从度馀, 【六】 度馀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馀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馀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虚去度也。  
  迟疾历: 【七】   月行度 损益率 盈缩积分 差法 一日十四 行分十三 益 七十 盈初 五千三百四 二日十四 十一 益 六十五 盈 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 五千二百七十 三日十四 八 益 五十七 盈 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 五千二百一十九 四日十四 四 益 四十七 盈 五百五万八千三百八 五千一百五十一 五日十三 二十一 益 三十四 盈 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 五千六十六 六日十三 十七 益 二十二 盈 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 四千九百八十一 七日十三 十一 益 六 盈 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一 四千八百七十九 八日十三 五 损 九 盈 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 四千七百七十七 九日十二 二十二 损 二十四 盈 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 四千六百七十五 十日十二 十六 损 三十九 盈 七百七万二千一百 四千五百七十三 十一日十二 十一 损 五十二 盈 六百三万五千七 四千四百八十八 十二日十二 八 损 六十 盈 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 四千四百三十七 十三日十二 六 损 六十五 盈 三百九万三百三 四千四百三 十四日十二 四 损 七十 盈 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 四千三百六十九 十五日十二 五 益 六十七 缩 四十五万七千六十九 四千三百八十六 十六日十二 七 益 六十二 缩 二百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 四千四百二十 十七日十二 十 益 五十五 缩 三百八十七万五十四 四千四百七十一 十八日十二 十四 益 四十四 缩 五百三十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五 四千五百二十九 十九日十二 十九 益 三十二 缩 六百四十八万四百四 四千六百二十四 二十日十三 益 十九 缩 七百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 二十一日十三 七 益 四 缩 七百八十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六 四千八百一十一 二十二日十二 十二 损 十一 缩 七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七 四千九百一十三 二十三日十三 十九 损 三十七 缩 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 五千一十五 二十四日十四 一 损 三十九 缩 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十五 五千一百 二十五日十四 十六 损 五十二 缩 五百八十七万一千七百三十五 五千一百八十五 二十六日十四 十 损 六十二 缩 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九 五千二百五十三 二十七日十四 十二 损 六十七 缩 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 五千二百八十七 二十八日十四 十 损 七十四 缩 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 五千三百三十一  
  推入迟疾历术:  
  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馀满通法为日,不尽为日馀。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馀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历满二十七日,日馀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  
  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历日馀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馀,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馀为定度。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损益率 兼数 一日 益十六 初 二日 益十五 十六 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 五日 益九 五十七 六日 益五 六十六 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损二 七十二 九日 损六 七十 十日 损十 六十四 十一日 损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损十五 四十一 十三日 损十六 二十六 十四日 损十六 十  
  推入阴阳历术:  
  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 【八】 各去之,为朔入阴历分,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馀。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馀皆二万七百七十九。历满十三日,日馀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阳竟入阴,阴竟入阳。  
  求次日:  
  加一日。  
  求朔望差:  
  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馀,满三百三为日馀,不尽倍之为小分,则朔差数也。加一十四日,日馀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日馀,日馀满通法为日,即望差数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  
  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及馀,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馀,日馀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则朔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馀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馀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馀:  
  令差数日馀加夜半入迟疾历馀, 【九】 日馀满通法从日,则朔望加时入历也。以入历馀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加本朔望小馀为定小馀。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  
  以十二乘定小馀,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在辰也。有馀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馀者三之,满日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少为半弱,并半为太弱, 【一○】 并太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  
  置入阴阳历馀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数十二而一为度。不尽四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三而一, 【一一】 一为强,二为少弱,则月去日道数也。阳历在表,阴历在。  
  测景漏刻中星数: 【一二】   二十四气 日中景 昼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度 明中星度 冬至 一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 八十二 行分二十一 二百八十三 行分八 小寒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四十五 六 五十四 四 八十四 二百八十二 六 大寒 一丈一尺二寸 四十六 七 五十三 二 八十六 一 二百八十 六 立春 九尺八寸 四十八 四 五十一 六 八十九 三 二百七十七 三 雨水 八尺一寸七分 五十 五 四十九 五 九十三 二百七十三 七 惊蛰 六尺六寸七分 五十二 九 四十七 一 九十一 二百六十八 二十 春分 五尺三寸七分 五十五 五 四十四 五 百二 三 二百六十四 三 清明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一 四十一 九 百六 二十一 二百五十九 八 谷雨 二尺二寸六分 六十 四 三十九 六 百一十一 三 二百五十四 四 立夏 二尺五寸三分 六十二 四 三十七 六 百一十四 十八 二百五十一 七 小满 一尺九寸九分 六十三 九 二十六 一 百一十七 十二 二百四十八 十七 芒种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 八 二十五 二 百一十九 四 二百四十七 二 夏至 一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百一十九 十二 二百四十六 十七 小暑 一尺六寸九分 六十四 八分 三十五 一 百一十九 四 二百四十七 一 大暑 一尺九寸九分 六十三 九 三十六 一 百一十七 十二 二百四十八 十七 立秋 二尺五寸三分 六十二 四 三十七 六 百一十四 十八 二百五十一 十一 处暑 三尺二寸六分 六十 四 三十九 六 百一十一 二 二百五十四 四 白露 四尺二寸五分 五十八 一 四十一 九 百六 二十一 二百五十九 八 秋分 五尺三寸七分 五十五 五 四十四 五 百二 三 二百六十四 三 寒露 六尺六寸七分 五十二 九 四十七 一 九十七 九 二百六十八 二十 霜降 八尺一寸七分 五十 五 四十九 五 九十三 二百七十三 七 立冬 九尺八寸 四十八 四 五十一 六 八十九 三 二百七十七 三 小雪 一丈一尺二寸 四十六 七 五十三 三 八十六 一 二百八十 六 大雪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四十五 六 五十四 四 八十四 二百八十二 六  
  求昏明中星:  
  各以度数如夜半日所在, 【一三】 则中星度。  
  推五星术: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术:  
  置度实各以率去之,馀以减率,其馀,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馀,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  
  以入岁日及馀从天正朔日积度及馀,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馀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见日:  
  以术伏日及馀加星合日及馀,馀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  
  求星见度:  
  以术伏度及馀加星合度及馀,馀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  
  行五星法:  
  以小分法除度馀,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 【一四】 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星:  
  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馀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馀三万七千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 【一五】 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 【一六】 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馀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一七】 行三十三度,度馀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  
  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 【一八】 日馀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馀二万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馀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馀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馀万九千八百九。  
  土星:  
  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馀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馀万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馀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馀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  
  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日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 【一九】 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 【二○】 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馀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馀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三。 【二一】 合二百九十一日, 【二二】 日馀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  
  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 【二三】 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馀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馀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馀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迟疾并自此始。  
  梁武帝天监三年,冲之子嗴上疏,论何承天历乖谬不可用。九年正月,诏用祖冲之所造甲子元历颁朔。陈氏因梁,亦用祖冲之历。至辽,圣宗以贾俊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金曰重修大明历。传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历。及改授时历,别立司天监存肄之,每岁甲子冬至重修其法。书在太史院,禁莫得闻。   校勘记  
  一:大明历本宋祖冲之法考异:“祖冲之历,已见前史,而此志全录之,盖作史者徒求卷帙之富,於史例无当也。”汪曰桢古今推步诸术云:“辽贾俊大明历无考,见志。谓即刘宋时祖冲之大明术,其说出于臆度附会;实则『大明』之名偶同,非即祖术也。”检本志下文称:“至辽,圣宗以贾俊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是元人修史时已知贾俊新历与宋祖冲之术不同,不过因袭大明旧号。但本卷仍全录宋书所载祖冲之历。  
  二:满日法为积日“积日”原误“积月”,据宋书改。  
  三:小馀满日法从大馀“小”字原脱,据历理补。  
  四:小馀满纪法从大馀“小馀”二字原脱,据宋书补。  
  五:季冬土用事日也“冬”原误“月”,据宋书改。  
  六:微分满月法从度馀“馀”字原脱,据历理补。  
  七:迟疾历表中数字据历理推算应校改如下:第一格:行五,行分二十一应作二十二。行二十,应补行分一。行二十二,月行度十二应作十三,行分十二亦应作十三。行二十五,行分十六应作六。行二十八,行分十应作十四。第二格:行二十三,三十七应作二十七。第三格:行四,五百五万八千三百八,三百八应作二百八。行七,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一,末“一”字应删。行十七,三百八十七万五十四,五十四应作五百一十四。行十八,五百三十一万应作五百三十万。行二十四,六百九十万应作六百九十一万。行二十五,五百八十七万一千,一千应作二千。第四格:行十八,四千五百二十九,二十九应作三十九。行二十,应补“四千七百九”五字。行二十八,五千三百三十一,三十一应作二十一。  
  八: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朔入阳历分“三”原误“二”,据宋书改。  
  九:令差数日馀加夜半入迟疾历馀“令”原误“合”,据宋书改。  
  一○:并少为半弱并半为太弱此十字原脱,据算理补。  
  一一:不尽四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三而一“四”原误“三”,“三而一”原脱,据算理补正。  
  一二:测景漏刻中星数表中数字应校改如下:大寒,夜漏刻分“二”应作“三”,明中星度行分“六”应作“五”。雨水,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惊蛰,昏中星度“九十一”应作“九十七”,补行分“九”。谷雨,日中景“二尺二寸六分”应作“三尺二寸六分”,昏中星度行分“三”应作“二”,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立夏,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十一”。小满,夜漏刻“二十六”应作“三十六”。芒种,夜漏刻“二十五”应作“三十五”。小暑,昼漏刻分“八分”,“分”字衍;夜漏刻分“一”应作“二”;明中星度行分“一”应作“二”。处暑,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应作“二百五十五”。霜降,明中星度行分“七”应作“六”。  
  一三:各以度数如夜半日所在“如”应作“加”。  
  一四:伏不尽度“尽”应作“书”。  
  一五:又留二十八日“二”原误“一”,据宋书改。  
  一六:百一十二日“二”原误“五”,据宋书改。  
  一七:日馀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三万”原误“五万”,据宋书改。  
  一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七十二日”原误“二十七日”,据宋书改。  
  一九: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三十三度”原误“二十三度”,据宋书改。  
  二○:迟日行十六分“迟”应作“逆”。  
  二一:度馀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三“一十三”应作“一十二”。  
  二二:合二百九十一日“合”上应补“一”字。  
  二三: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迟”应作“逆”。“二十二分”原误“二十一分”。据宋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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