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中国境内再投资流程
【以稿换稿】 作者:佚名 发布:2014年04月13日 阅读: 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内资企业其涉及的领域若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若属于限制类的,按以下规定申请 :
一、投资者资质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投资设立限制类领域的公司或购买限制类领域公司的股权,应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接到上述申请后,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登记或不准登记。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5、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6、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面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7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理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境内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由投资者签名盖章的被投资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及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四、审批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需经外经贸部门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3、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5、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五、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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