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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罚领导者的玩忽职守

以稿换稿】  作者:迈克尔•沃特金斯   发布:2012年09月23日   阅读:


    在任何合理的组织治理制度中,玩忽职守都会受到处罚。那么,为什么大型公司领导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似乎往往能逃避惩罚呢?为什么英国石油公司(BP)的领导者托尼•海沃德(TonyHayward)公开承认,公司“可能确实”本应该为深海钻井紧急事件做更多的准备,可却依然保住了工作呢?这是一家直到最近的2010年3月,还自视为深海钻井领域居于先导地位的公司。此外,这也是一家在保障安全的行为上存在问题的公司,2005年得克萨斯城(TexasCity)的炼油厂爆炸事故就是证明,公司在这一方面受到了《贝克尔报告》(BakerReport)的抨击,另外,公司的管理缺失也是2006年普拉德霍湾(PrudhoeBay)石油管道泄漏的原因之一。可为什么公司的领导者并没有卷起铺盖,离开公司的领导职位呢?
    只要我们不能让企业的领导者遵从适当的职责标准,那么,我们就还会看到这类灾难的发生。公司的领导层很少为其组织的失职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英国石油公司及其承包商,往少里说也为墨西哥湾造成了数亿美元的损失。深水钻井平台是该公司的核心能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承认,公司应该做得更多,这就相当于承认了公司的过失。但是,海沃德最糟糕的结局也不过是会丢掉工作……而且还会拿到颇为诱人的一揽子薪酬,以安抚其痛苦。可他也许还会保住自己的工作!
    我们怎么才能让公司领导者为其玩忽职守的行为负责呢?是的,我们应该从确立职责的标准开始。玩忽职守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行为,因为当事人没有采取一个理智人应该采取的行动,去使(他人)免受可预见的风险的伤害”。如果你没能按一个“理智人”(reasonableperson)应该做的去做,并且有人为此受到了伤害,那么,你就会受到起诉,并且缴纳罚金。这就意味着要为公司领导者建立“理性人”的标准。因为英国石油公司专攻深海钻井,因为该公司在墨西哥湾和其他地方曾发生过灾难性的水下石油泄漏事故,所以,这类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在预料之中的,而公司的领导者并没有采取一个“理性人”应该采取的行动来防范这类事故的发生。
    建立了职责的标准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另外两个因素:惩罚,以及判断行为的公允方式。前者可以通过将有关失职的特定条款写入公司高管薪酬合同的方式来完成。“作为一位领导者,如果被认定为玩忽职守,那么,你就必须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的解雇补偿费。”判断人们行为的最佳预测指标,就是看他们受到激励会去做什么。如果领导者的玩忽职守不会受到惩处,那么,我们就是在怂恿他们的失职。
    最后,我们还需要一个判定玩忽职守的公允方式。董事会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作这件事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一个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承担评判职责的特别小组,小组可以由德高望重的退休高管构成。
    这些举措可以轻松实施吗?当然不能。完成这些工作需要深思熟虑,需要精心的设计。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彻底改变公司为高管提供的激励措施,那么,我们就一定还会看到他们故伎重演。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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