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以稿换稿】 作者:李莉 发布:2012年12月18日 阅读: 次
犯罪后因自首而减免刑罚,是我国自古就有的刑罚裁量制度。关于自首制度,最早可考的文字记载为西周时期的《尚书•康诰》:“……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意思是虽然犯有大罪,但如果犯罪人已经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亦不可杀。这就形成了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雏形。唐代的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典范。《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这里的“未发”就是犯罪尚未被人发现的意思,也就是说,只要犯罪还未被发现,自首者就可以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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