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曾有冷漠罪
【以稿换稿】 作者:李莉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今天的法律无法将一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但在唐代,一些冷漠的旁观者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两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耍判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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