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惩办“家暴”有律法
【以稿换稿】 作者:李莉 发布:2016年06月07日 阅读: 次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法律就已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导致妻子受伤,就要处以“剃光头”的刑法。古人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古人很重视对头发的保护,那是对父母孝敬的表现。而剃光头则是一种侮辱人格的刑法,这个人会受到伦理的严厉指责。唐代的《斗律》中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也就是说,一般人斗殴,处罚一百大板,但是丈夫殴打妻子,要“减二等”,只要处罚八十大板即可;而妻子殴打丈夫,不论有没有受伤,都先要处罚一年的有期徒刑;倘若丈夫受重伤,那么对妻子的处罚要罪加三等。无论夫妻谁打谁,如果打死了人,都要偿命。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夫妻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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