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以稿换稿】 作者:佚名 发布:2014年11月05日 阅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别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及时将举证与辩论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态,要灵活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分散辩论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分散辩论不属于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仍然原于法庭调查阶段。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个或某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庭质证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分散辩论往往只针对对方证据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异议或者在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主要运用说明和驳斥两种方法,且只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而不是全面展开。如果说集中辩论是面,那么分散辩论则是对每一个点的辩论的体现。第二、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首先对自己当庭出示的证据做到胸中有数,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合理的异议,或提供了新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冷静对待。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公诉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体现公诉人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风,切戒强词夺理,失去理智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公诉。
出庭公诉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关键。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冷静、沉着、敏捷、果断、灵活、巧妙、及时、准确的应变能力,以己之长克人之短,巧妙运用各种法庭辩论技法,确保公诉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来源:网络整理】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