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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

“吏治”从“治吏”开始

繁体中文】  作者:王学泰   发布:2006年12月02日   阅读: 次   【以稿换稿

“研究历史,最终是为了开拓未来”。作为整体的古代官吏制度是皇权专制统治的一部分,是皇权专制王朝的修复机制。然而其中具体制度的设置还是许多对我们有启发的。本书在这方面屡有提示,也许与作者长期从事组织工作有关。

《中国古代吏治札记》是一本专门评述和研究古代官吏制度与文化的著作。作者认为,所谓“吏治”,“包括官吏的设置、配备、选拔、任用、升黜、奖惩、考核、监察、教育、培养、道德、操行、规章、制度等有关官吏管理的诸多方面的内容”。这本书从制度建设与文化背景两个方面考察了选官,官吏的考课、行政监察,任官的“回避制度”“职官体制”,以及“官德”、“儒家人才思想”、“贪官和惩贪”、“吏治思想演进”、“古代政治革新”、“古代盛世兴衰启示”等方面。前面偏重评论官吏制度的得失,后面则深入考察了这些制度的文化背景。它展示了古代制度与意识形态的一体化原则。也就是说制度不是无源之水,是有儒家意识形态为依据的。这是“吏治”成功的保障。另外,制度本身的设置也是十分严密和完整的。它是一个分权制衡、并具有自我协调机制的有机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官吏拥有权力却不负责任,行使权力却不受监督和抑制滥用权力现象的出现,也就是说,这套制度本身具有“治吏”的功能,从而在保障社会稳定上起了很大作用。

“治吏”首先表现在选官上,它不仅改变了先秦的“世禄世卿”制度,还竭力避免“亲贵合一”,官吏被特权集团垄断,追求官吏来源的普泛与公正。两汉的察举、魏晋的九品中正,隋唐及以后的科举等制度的出现和改变都是要解决官吏来源问题的。到了明清的科举考试,大致做到了“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张榜公布”,基本实现了选官向全社会开放。虽然科举制度的设计总目的是削弱朝中大臣权力和加强皇帝个人权力的,但这个制度破除了世袭制,给身处下层社会的青年以希望,把社会精英人士吸引和凝聚在朝廷一边。其作用远远大于选官本身。

《礼记》中说“官者,管也。”古代官吏就是管人的,而且无所而不管。明代有个笑话说,某官外出,见一轻薄子摇摇摆摆走在街上,风吹起他的长衣,露出红绫子裤腿。官怒其奢侈,叫衙役拿下,按倒打他十板子,刚打了五板,轻薄子跳了起来说:“老爷!上半截是麻布接的。”从这个笑话里可以感受到官的权力和威严。他无所不管,对于治下百姓,拥有无限的权力。官的这种属性本身,就易于使其权力膨胀,并导致滥用,以权谋私。因此在“吏治”系统中设置许多约束机制,抑制其恶性发展。

古代官吏文化与制度中对官吏的约束主要有三条。在选拔官吏过程中关注这些预备官吏受儒家思想约束的程度(也就是“德”)。如明清两代为什么要考八股文?有人说,八股使人不学、使人做不好文章;他们不懂八股不是培养学问家和文章家的,八股是制造官员的。因为八股文体是要代圣贤立言的,十几年、几十年都模仿圣贤说话作文,其题目又多来自“四书”等经典,儒家仁政学说自然渗入其骨髓,其影响不能低估。

另外,体现官德的官箴长期流传,形成了舆论,如州县衙门大堂所立的石碑上书“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这样的箴言为上下官民所认同。这些对当官的为非作歹有一定的压力。

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约束。古代的监察制度自成系统,独立实行行政监察。而且多用年轻、资历较浅、品位较低的官员作为监察官员,“以小制大”,使得监察官员要发展必须勇于履行职责(官小才不惜官)。对官员的考课也不像一些研究者所想象的都是形同具文的东西。清末民初何刚德的《春明梦录》讲到三年一次的“京察”(子、午、卯、酉年是京官作鉴定的年份,至今北京俗语中仍有“子午卯酉”一词,意为说清楚,可见给人们留的印象之深),察外官也三年一次,在丑、未、辰、戌年行之,谓之“大计”。这些都是很严肃的。不仅违纪官员不安,就是混日子的官员也不好过。

各个朝代监督制度有一脉相承之处,但也有差别。本书对于秦代以来监察做了这样的概括:

秦汉两代对官吏的考核、监察都采取了“上计制度”,即按照官吏上报的政绩,逐项进行核实,看是否有虚假行为。隋唐时,把官吏的行为分为“四善二十七最”,其中,“居官饰诈”即虚夸欺诈,是与“贪浊有状”同列为“下下”等级,要罢官并受惩处的。宋代定“四善三最”第一善就是“德义有闻”,十分重视民间对官员的评价。明代十分重视官吏的实绩,评判官吏分八等,其中“贪”“酷”“浮”“燥”列在前四位。

作者认为“研究古代封建吏治,要注重研究治吏的策略、措施”。因此,本书在选官、监督、考课、反贪、惩贪等方面下的功夫尤深。

当然,在没有确立民众监督,而且资讯不发达的古代,有些对官吏的约束可能流于形式,但也应该看到官吏的考课迁调的制度化,有条例可依,在防止官吏权力滥用和整饬吏治方面还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正像作者所说,“研究历史,最终是为了开拓未来”。作为整体的古代官吏制度是皇权专制统治的一部分,是皇权专制王朝的修复机制。然而其中具体制度的设置对我们还是有许多启发的。本书在这方面屡有提示,也许与作者长期从事组织工作有关。

中国古代官制中最有独创性的就是言官制度。所谓言官,狭义来说是指谏官,秦汉的给事中、历代的谏议大夫、魏晋以后的门下省等皆是言官。这个设置是专门诤谏国君的失误的。广义来说包括各级监察官员,即御史台的官员。后世说到言官多是包括“台(御史台)谏”两方面的。言官职责就是说批评话,有的朝代还规定了定期奏事的制度。“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如果一百天之内不能提出弹劾,则要受罚。同时规定,御史弹劾不当,可以不给处分”。言官上言不能说些鸡毛蒜皮之事。北宋规定御史台官员如果一百日内,没有奏章则贬为外官。王平被任命御史不到一百天便上奏,大家对他期待很高,没想到,在奏文说的竟是,皇帝御膳中有头发,劝皇帝要注意饮食卫生。同僚视作笑话,给他起个外号“弹发御史”。真正的言官都是献可替否的、敢于非议君王所为的,那种名为批评实为献媚的做法,自古以来是被视为“妾妇之道”的。历代还准许御史们“风闻奏事”(没有确凿证据,就可以上奏),扩大了言官们的言论空间,避免施政出现重大错误。

古代荐举不当的“连坐”制度很值得参考。本书在谈到宋代“磨勘”(考核官员)时言,“一般京朝官由一人保举。‘选人’由四人保荐,武官则要五人推荐”,“如果今后被举荐人‘贪污畏懦,职务旷废’,‘举主坐之’,是要追究荐举人责任的”。这一条规定,不仅使得举荐人慎重行使自己的举荐权力,而且有利防止举荐人与被举荐者的利益联系。这在当前尤有实践意义。

本书的一个不足之处是,对古代在官的指挥下作具体工作的“胥吏”和“差役”没有作评述和分析。要全面考察古代“吏治”是不能忽略这批人的。胥吏的人数一般是官的十几倍或数十倍,他们多是直接与老百姓打交道的。这些人物基本上没有孔孟之道的约束,有的朝代还不给胥吏俸禄(即使有,也极低),全靠自己找食吃(京剧《苏三起解》中的崇公道就说:“我们大堂不种高粱,二堂不种黑豆,不找你们打官司的要,找谁要去?”),宋代以后胥吏不能应科举,大多绝了做官希望,这样他们无所不敢为。胥吏又掌握着衙门的实际权力(小说《儒林外史》中的“潘三”就是一例)。有人甚至说“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胥吏而已”。古代吏治之坏,与此辈有绝大关系。“治吏”更应该“治”这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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