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秘家园>> 文史撷英>> 地域文化>> 徽文化

徽文化

从余川村俗看“族刑重于法”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在民国以前的封建社会,徽州是山高皇帝远,王法难达乡村,所以农村是依族规而治。那时,凡是旺族大村都建有宗祠,立有祠规,设有族长,管理相当严格,可谓民不畏法,而惧族规,民风淳朴,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民国五年《余川越国汪氏族谱》刊的《祠规》共6条24款,其中《维风教》一款对偷盗者的处罚是“革出,毋许入祠”。而此前的(因乾隆8年版族谱失传,其中族规无存可考)族规比这严厉得多。据老辈人传说,当时《族规》规定,凡做贼者处以活埋,如逃匿,则抄设全部家产。约160年前,余川村有一不足10岁的男孩,名叫兴鹤,因偷了人家的南瓜,掰了人家的一个玉米,被人发现告到族长那里,被处以活埋,而且由其父在村西南向的三家坟亲自挖穴,穴挖好后,族长亲自验过。这时其父不忍将儿子活埋,向族长求饶保命,族长只说了一句“塘鱼不改腥,胡椒不改辣”,意则贼性难改。其父无奈,狠心将跪在穴旁的儿子一锄头打入穴中,小孩当即毙命。其父即填平穴后离去,外逃求生,不知去向。

在洪杨之乱(当地百姓称“长毛反”)后,约在140年前,世道刚安定,余川村正处劫难之后重建时期,仍延续以前的族规。有一青年男子汪光明躲反后回村,见房舍被烧,无处安身,又无粮食,生活异常困难,万般无奈之下,偷吃了别人家的南瓜,自知按族规要被处死,就悄悄地逃离家乡,外出乞讨,不知去向。其兄汪光煌自报族长,族长讲:偷东西如何发落,前有先例,毋须再讲。光明既已逃匿,应将全部家产没收归祠堂所有,不再追究。据今年86岁高龄的汪生棣老人说,这光明是他祖父的弟弟,他称叔公。出逃几十年后,在民国时期,光明的后人曾回过余村寻祖,而后又复外出,仍不知去向。

据今年83岁老人汪家鑫讲,70多年前,发生粮荒,青年村民汪中俊偷了祠堂粮食,被反绑吊在用树扎成的三脚架上,并压上石头,用浸了水的粗索抽打,疼痛难忍,嚎叫怵心,被放下时已半死不活,事后逃离余村,再未回来,从此革出祠堂。

仅偷盗一项,就有兴鹤被处死,光明逃匿,中俊被吊打,可见宗法之严。从发生时间看,被处死在160多年前(洪杨杨乱前),逃匿在140多年前(洪杨杨乱后),吊打在70多年前(民国时期),这说明了随着时代的推移,宗法在逐步削弱,由过去的活埋处死和脱离不究仅查抄家产,到吊打体罚,不处死。但都超出国法,看来相当残酷,但对当时整治村风,稳定社情,促进村人齐心,加快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从越临近现在,其宗法越轻,可见国家管理在加强,法制民主与时俱进;同时,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现在宗法已消亡,如国家对农村社会治安工作放松,就会乱而无治,无政府主义泛滥,社会将倒退。

民国五年版(1916)《余川越国汪氏族谱》所载《祠规》虽作于近百年前,但毕竟已是民国时期,过去那种酷刑已无踪影,而对违规者“革祠”的规定却相当明确,宗族观念毫不含糊,特别对妇女的精神枷锁,今日读来令人生寒。但是只要我们用历史的观点,对过去的《祠规》进行剖析,去除糟粕,从中提炼精华,补充时代内容,借鉴昔文形式,制订既有群众基础,又具权威性的《村规》,用以规范村民行为,落实“十荣十耻”,毫无疑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手机扫码后也可查看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