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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

德昂族历史经济

以稿换稿】【繁体】  作者: 佚名   来源: 网络整理   阅读 次  【    】【收藏

大分散,小聚居,与其他民族间相杂处的客观状况,使德昂族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也与其他民族融合为一个整体。解放前德昂族的水田已经属于私有,谁开垦就归谁所有,可以自由典当和出卖。旱地也有少数被私人占有,但较多的还是属村社公有,个体家庭仅有使用权,抛荒之后仍属公有,不能出卖典当。到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随着傣族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的发展,地主经济也迅速渗入到崩龙族人民的经济生活中,三台山崩龙族的水田,除极少数保留在村寨头人手中,百分之八十至九十都已典当或出卖给傣族“老伉”、“老倖”(“老伉”、“老倖”为傣族土司政权下二级头人。“老伉”相当于乡长,“老倖”相当于保长。)和汉族的地主富农。随着土地所有权的丧失,崩龙族人民也就沦为傣族和汉族地主富农的佃户。保山县潞江坝大中寨八十余户崩龙族,没有一分水田,全是傣族土司的佃户,梁河县二古城的德昂族,完全是地主富农的佃户,陇川县章风地区的崩龙族百分之七十的人家向傣族头人租佃。还有些村寨,由于丧失了水田,百分之六十左右的人家靠帮工度日,或者以砍柴、烧木炭、编篾席、来竹笋上集市出售维持生活。德昂族的社会经济结构,长期以来是封建领主或地主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至于本民族内部的地富经济是十分分薄弱的,仅有不到百分之一的地主和稍多于百分之一富农。

总的说来,解放前的德昂族的社会经济都属封建制度了,但镇康地区的又有其特点,这里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还残存着几个父系大家庭公社。这几个大家庭能长期延续,或许是因为十三、十四世纪时期,由于战争等原因,崩龙族的住地有较大的变迁。战争使德昂族人民四处迁徒,疲弊的德昂族人民渴望求得一个安居乐业的环境,他们常迁往交通闭塞,很少和外界接触的丛山之中,进入镇康军弄一带的德昂族,就是在迁移了许多地方之后,于二百五十多年前定居下来的。长期的流动不仅使德昂族原来就很低下的生产力得不到发展,而且更加贫困了,因此他们进入新的地区去开伐森林时,必需借助集体的力量,而大家庭的继续存在对他们克服困难仍有积极作用,同时,这些地区交通闭塞,与外界接触少,对外交换的权利又长期控制在大家庭手中,小家庭经济发展缓慢,加上有些大家庭的代表人物,常以个体家庭不能抗御天灾人祸的弱点去维护大家庭的生存。也有的是不愿意新立门户去承受耿马土司的繁重负担面继续维持大家庭的。由于多种原因的相互作用,使得这里的大家庭公社(群众称为“大人家”)残存到十九世绍末和二十世纪初的三、四十年代。据解放后调查,镇康地区的父系大家庭公社,全体成员都住在一幢大居子里,房子中间有宽敞的走道,两边分别间隔为小间,至于需要多少小房间,是根据已婚夫妇的情况决定的。大家庭是由三五个或十多个有血缘关系的小家庭组成,有的也包括非血缘关系的养子和投靠的鳏、寡、孤独者,家庭成员一般为四五十人,本世纪初才解体的达当家是现今人们记忆中最大的一户,有八十九个成员。家长由年长者充任,并按兄弟及、父死子嗣的原则继承,家长的权力比较大,家庭的维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家长的威望,而家长的威望又是以他对大家庭的生产生活领导有方,不谋私利,团结好一大家人为条件的。家庭内的重大问题在家长主持下共同商量解决,从生产到出售家畜、家禽、粮食等等都是如此。大家庭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农具、籽种、牛群、猪、鸡都是公有,集体劳动,产品公有,并有专人保管。劳动一般按性别、年龄分工,男子在春耕前负责砍伐树木、烧荒、犁地,收获时从事堆打和运输。妇女在春耕时负责挖地、整地,收获时负责收割。妇女们还负担轮流煮饭和其他家务劳动。

同时,技术性的分工已在大家庭内部出现。如妇女料理家务、煮饭等是轮流的,但对那些有管理家务才能的妇女,常被连选留用,而纺织技术精良的又被选出专门为大家庭纺织。生产出的产品共有,共同消费,大家庭统一煮饭莱,保证每个成员的需要,据达当家第四代的一位女成员(今已八十余岁)回忆,老人曾告诉他们,当时煮一顿饭要“六冬”(120市斤)米,就餐时,在走道上摆开长长的篾桌,男子先吃,妇女后吃,入席时按祖辈、父辈、子辈、孙辈就坐,吃肉时每人一份。此外,大家庭每年给男子分配一套衣服,给妇女分配两条裙子。日常生活所需的草烟、芦子由大家庭统一生产或购买,以小家庭为单位分配,姑娘们所需的装饰品,根据各自喜爱,分别采购给她们。在镇康德昂族中残存的几个父系大家庭公社虽然长期延续,但因处在汉族地主和傣族领主经济的包围之中,和各民族之间交换还是在缓慢地发展着。妇女们常利用大家庭分配给的棉、麻;或在集体地边种上小片棉、麻地的收入,织成棉、麻布或制成麻袋出售,收入归己,有的大家庭把集体出售剩余粮食和大牲畜所得的钱分绘各个小家庭。小家庭掌握一些货币之后,有的便买牛、买猪给缺猪、牛的人家饲养,来日分成,有的则放高利贷,利息为百分之百,在私有财产日益发展之后,有的家长便化公为私,把公共财产据为已有。这些都使大家庭公社的各个成员间的经济状况日益悬殊,加上国民党、土司统治的加强和交换迅速发展等原因,大家庭也就迅速地瓦解了;残存到最后的一个二十八人的大家庭也于一九五二年解体,至此结束了德昂族父系大家庭公社的历史。

镇康地区崩龙族残存的一些父系大家庭,在向个体家庭过渡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过渡性的家庭形态,即使是大家庭瓦解后,这些有亲属关系但经济独立的各个小家庭,并不立即建立单户住宅,仍然是三五户或七八户小家庭共居于一幢大屋中,在经济独立的前提下,保留共居的特点。虽然镇康地区的德昂族把若干个小家庭在一幢大屋内和睦相处看作是一种美德,但更重要的是适应客观的需要,各小家庭在大家庭内生活时,长期以来形成了比较周密的分工,各负其责就可以了。成为个体家庭之后,不论生产劳动、放牧、煮饭、家务等都得自己动手,要完全适应新情况,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各小家庭仍需互相帮助,如轮流守家、共同关照孩子、做家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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