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督查工作制度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8月31日 阅读: 次
一、为提高督查工作质量,促进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上级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某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工协作、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和督查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需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承办事项的督查工作,并对全某交通系统的督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局属各单位的督查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督查工作,局机关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督查工作。
四、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重要文件、电报要求落实的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五、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组织协调。由督查职能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承担督查工作任务。
(二)协办。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或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会办单位、部门要主动向主办单位、部门提供有关会办意见。
(三)调查。重要督查事项下达后,承办单位、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深入有关单位了解情况,调查研究,督促落实,并及时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
六、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办立项。督查职能部门对督查事项的内容进行分解,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审定后,予以立项,提出办理要求,规定办理时限,转有关承办单位、部门落实。需几个单位、部门共同落实的事项,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部门,由主办单位、部门组织协调会办单位、部门共同办理。
(二)跟踪督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职能部门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对在规定时限内未上报落实情况的,应及时督促。承办单位、部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及时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并按批准的期限办结上报。紧急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要随时上报。
(三)情况反馈。承办单位、部门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按规定要求办结上报,上报材料要全面、真实、准确,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对承办任务落实不好、报告不符合督查工作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办理或重新办理。
(四)督查通报。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定期对督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七、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各单位、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确定督查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督查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并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整理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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