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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

公司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6年08月31日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与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山东某某信访规定》、“胜利油田信访工作三项规程和一项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释 义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公司和三(科)级单位两级党政组织及其信访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谁经办、谁交办、谁主管、谁管辖、谁督查督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二、三级信访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信访法规及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同级或下级党政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同级或下级的部门和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重大、紧急、突发信访事项以及自行交办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进行督查调研,提出建议;

(六)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 二、三级信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章 督查督办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决策督查。上级和本级党政组织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二、三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制定督查方案,从决策出台到决策目标实现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一)决策出台后要及时提出明确的贯彻意见和要求;

(二)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调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或指定专人督查等形式分阶段进行督促落实;

(三)对贯彻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情况,要及时整理呈报本级党政组织或上级信访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法规执行情况督查。按照集中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条例》、《山东某某信访规定》以及“胜利油田信访工作三项规程和一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公司每年安排一次信访法规执行情况集中检查活动,检查信访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法规的掌握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信访工作督导督办。二、三级信访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导,采取发函、派人、约请有关责任人谈话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九条 信访事项督查。二、三级信访部门及其他工作部门对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信访事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信访事项以及其他自行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督查单督查。对紧急、突发、时效性强的信访事项,要通过发督查单、传真进行督查,及时督促调度工作进展。

(二)派人督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不及时解决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有关领导有明确意见的,可直接派人通过明察暗访进行督查。

对重大、紧急、复杂和政策性强、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可由相关部门联合派人督查。

(三)约谈督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或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有关负责同志批准,可调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当面谈话。

对督查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日内书面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五章 报告与审核

第十条 决策部署贯彻情况报告。党政组织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各单位和各部门要向信访部门书面反馈初步贯彻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续报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对贯彻决策的部署和安排,决策落实的进展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决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改进情况报告。收到督办改进建议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整改情况。改进情况报告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反馈给二、三级信访部门。

第十二条 督查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报告。一般督查信访事项要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按时办结;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党政负责同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到时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督查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查办情况报告,说明调查处理的过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依据。查办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信访人的意见,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上报,并反馈给二、三级信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查办情况报告审核。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报告后,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核。经审查符合办结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属党政负责同志批办、上级交办的要及时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查报。

第六章 处分建议与通报

第十四条 提出处分建议。对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行为,拒不采纳改进建议或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三级信访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通报。二、三级信访部门对督查信访事项和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要每季度做一次统计分析,并报告有关负责同志。

二、三级信访部门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督查信访事项以及采纳改进建议等情况,纳入年度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归档。二、三级信访部门对督查督办各类事项要及时按要求整卷归档,做到要素齐全、统一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整理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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