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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改一则很简单的请示

    】【收藏】  作者: 刘伟  来源: 公文写作与评改  阅读 次 【加入会员

短多现象

有的公文越短,出现的问题越多。这是小编长期观察发现的一个惯常而反常的现象,暂且名曰“短多现象”。

 

今天在微信圈无意瞄见一位朋友发的一则求助贴,就跟小编提及的“短多现象”非常契合。这位朋友说到:“这则很简单的请示,我读了好几次都觉得左右不是,麻烦老师指正。”并附录原文如下:

 

关于申请更换为带刻录功能电脑光驱及开通光驱刻录功能的请示

院领导:

因办公室工作需要,现申请把某某同志的电脑光驱更换为带刻录功能的电脑光驱及开通光驱刻录功能。

特此申请,望批准!

XX科

X年X月X日

 

例文评改

1.关于标题

依小编看,至少存在这么几个问题:

一是文种的选用不恰当。单位内部事务性工作的报批,不一定非得要用“请示”这类法定公文正式行文,用“申请”这样的事务性文书即可。这样既不至于弄得办事流程太过古板,营造和谐宽松的内部氛围,也可避免“请示”公文的不规范使用而降低了文件的严肃性。

二是事由的表述不准确、不简洁。(1)“申请更换为带刻录功能电脑光驱及开通光驱刻录功能”表述繁琐、啰嗦,概括起来应该就是要表达“更换电脑光驱及开通刻录功能”的主旨,详细事由可在正文中说明清楚,不需在标题中展开。(2)事由短语存在搭配不当、语意不清的问题,是把什么更换为“带刻录功能电脑光驱”?这个意思没有讲清。一般而言,公文事由的短语结构多用动宾式,不宜成分太复杂,以免生发歧义或难于理解。(3)“申请……的请示”的表述存在事由与文种语义重复的问题,如用请示行文,标题中不必再使用“申请”或“请求”之类的词语。

 

2.关于主送机关

公文姓公。发文方与受文方之间是公对公的关系,不能公对私或私对公。因此,这则请示的“抬头”不能写成“院领导”,而应改为对所呈批事项负责审批或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机构。这是很多单位人员起草公文时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单位内部日常事务性工作报批过程中,这类随意对领导个人行文的现象比比皆是,应当引起重视,也值得广大文秘工作者从严“执法”,予以逐步规范。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改观一些长期以来的“顽疾”也是需要时间的,久久为功,任重道远,但很有意义。Ready go!

 

3.关于正文

这则公文,除了“因办公室工作需要”这句比较模糊和宽泛的发文缘由,正文没有实质性内容,实际上就是对标题的简单重复。我们不论起草什么公文,发文缘由应阐述清楚明确,不能含糊其辞;申办事项应说明详细具体,包括哪些设备实施或功能服务,需要多少经费,以及其他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事项;需要更换电脑光驱及开通刻录功能的事项不宜停留在“XX同志”层面,而应拔高下层次,提升至保障科室乃至全院保密工作(或其他工作)平稳有序安全开展的高度,可在文中简要阐述申办事项的意义,这样将更利于呈批事项的快速顺利审批。

此外,结束语“特此申请,望批准!”也应修改为妥。如用请示行文,一般以“妥否,请批示”或“特此请示”之类的专用语作结,不宜用“望”等带有命令语气或希望口吻的词语,这是上行文的一大忌讳。

 

总体来看,这则“很简单的”公文该精炼、简洁的没有精炼、简洁,该详实、丰满的没有详实、丰满。颇值得再深入斟酌完善。

 

节目的最后,小编还想提个题外话。类似于办公用品或办公设备申购之类的业务,完全可以使用单位内部的申购单或相关呈批表,直接将申购用品及事由等在表单中说明清楚、由相关部门及领导逐一签批即可,不必繁文缛节、连篇累牍。如此,既简洁明了、流程顺畅、办理快捷,也符合精简会议文件、削减文山会海的总体要求,何乐而不为?

友友们可以且应当在单位内部积极担当好改文风、转作风的倡导者与践行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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