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文秘工作>> 业务性工作>> 文稿撰拟

文稿撰拟

公文写作中的不规范现象汇总归纳

以稿换稿 】  作者:佚名   发布:2018年12月25日   阅读:

党政机关公文是政府各部门间以及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进行沟通交流的一种重要工具。然而,在日常工作中,公文写作的不规范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不仅会损害公文的效力,还给公文制发机关的公文管理工作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恶劣影响。通过对资料的查阅与整理,我将公文写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公文文种错用

通常来讲,公文的文种由发文机关的行文目的以及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间的行文关系来决定。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文种共有13个,分别是:通知、通告、公报、命令(令)、公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函、意见、议案、报告、决定,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与功能,如果在公文写作过程中滥用公文文种,将会失去制发公文的目的和意义,甚至扰乱各行政部门间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政府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然而,在公文写作实践中,文种使用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

比如,某镇人民政府维修道路需要资金,要向县交通局行文申请维修资金,拟标题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道路维修资金的报告”,这就是将报告与请示误用了。需要上级机关答复或批复,应该使用请示,而非报告,因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题目拟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道路维修资金的请示”。除此之外,一些制发机关乱造公文文种,如将“关于……的请示”写成“关于……的申请”等,为行政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公文标题不简要

公文标题的作用主要在于概括公文的内容,因而,公文标题应该简要、明了,言简意赅,能够突出主旨,并使用简洁的文字,尽量不要使用较长的句子。而在实际行文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公文的标题拖沓冗长,尤以转发性通知较为常见。

举个例子,如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时,以“关于转发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为标题,这样的题目就既复杂又冗长。

通知是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办理事项、执行事务,或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达事项,任免人员以及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文时使用的文种。而下级机关在转发上级机关的通知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去掉开头的“关于”和最后的“通知”,因此,該题目应拟为“转发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样处理使得公文标题简洁了许多。

三、公文格式不规范

公文内容的权威性、严肃性要求行政公文的格式必须具有规范性。但是,在如今的公文写作实践中,公文写作格式不规范问题却频繁发生。

笔者将公文写作格式不规范问题大致分为这样几类:一是公文发文字号的年份自2000年1月起由原来规定的方括号[ ]括起改为用六角括号〔 〕括起,而在实际中有很多单位依然在使用方括号;二是在文件编号前加“0”和“第”字,如在“长春市电业局文件编号:长电(86)第067号”中,应去掉“0”和“第”字,改为“长春市电业局文件编号:长电〔1986〕67号”;三是成文日期的阿拉伯数字与汉字的混用问题。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于成文日期,党的机关与政府机关要求有所不同,党的机关要求对公文的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标注,而行政机关要求对公文的成文日期用小写的汉字进行标注。另外,把“〇”与“零”混用也是不规范的用法,经常有一些政府机关单位将汉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混合使用,如将“二〇一六”写成“二0一六”。虽然只是区区一个“零”的误用,却使公文写作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公文用语不严谨

公文的语言是各机关单位在进行公文活动所运用的书面语言,公文用语应是规范的现代汉语,具备严谨、精简、准确等特性。公文用语不当将直接对政府形象造成损害,并对行政工作的开展造成不良影响。但在际写作过程中,我们却经常能见到公文语言搭配、赘述等不规范现象。

举例来说,“应当承认,党的搞活农村经济政策给农民带来了经济实惠,尝到了甜头”这句话中,“应当承认”就应当删去,“尝到了甜头”与“带来经济实惠”语义重复,也应当删去;再如,“各级领导机关要从文山会海中解放出来,就要少发不必要的文件,少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这句话中,“少发不必要的文件“与“少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是对第一句话不恰当的修饰,应改为“少发文件,少开会议”。

除了公文语言啰嗦、重复外,主语、谓语、宾语搭配不当,句子成分残缺、语序混乱,乃至标点符号的错用,都是在公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错误。因此,我们必须要在写作中时刻注意,避免错误的发生。

五、结语

为了加强公文写作的规范化,公文撰写人员必须提高对公文规范化问题的重视,在平时注重知识的积累,培养公文写作思维,加深对政策的理解,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理论知识,在写作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确保公文发挥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价值,努力促进行政公文规范化迈向新高度。

(摘自:财会学习)

【来源:作者原创】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以下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友评论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