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秘家园>> 文字工作>> 业务性工作>> 文稿撰拟

文稿撰拟

上访材料如何不被打发回去?

    】【收藏】  作者: 闵人松  来源: 不是官话  阅读 次 【加入会员

讲真,我并不想看到什么上访材料。(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不信法,法律的小船说翻就翻嘛。

可是,考虑到我们仍在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存在即合理”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假如我是上访人求助的对象,那么我希望看到怎样的上访材料呢?

我结合自己经历过的一些上访(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件的办理,谈谈个人的看法。

1.目标上,事要解决

大致而言,选择上访的人文化素质多数不高,其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是很高,在上访、(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时,难免存在絮絮叨叨、左一句右一句的情况,提出的诉求有些不聚焦,这往往不利于集中目标解决问题。要化解(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根本在于“事要解决”,对当事人而言不也是如此?

上访、(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材料还是要把最核心的目标提出来,这样可以避免分散注意力、更容易获得支持。印象中,有一个男性(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人,因夫妻离异,对前妻单方面修改儿子姓名(符合政策)、探视不便、指责前期生活作风有问题等提出诉求。受理核查后,最后能获得一定支持的,只有保障探视权方面,允许这个有家暴的男人,在公共场合而非到男方或女方家中进行探视。顾左右而言他,终究有些事倍功半。

2.策略上,理要说透

上访、(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人往往“一口咬定”“言之凿凿”。但对受理者而言,那终究只是一面之词。上访、(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材料当然也要摆事实,但终究是单方面认可的“客观事实”;更关键的是要讲法理,把法律关系理清楚,把支持自己诉求的法律、政策摆出来,其诉求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就大。不少(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材料缺乏一个基本的法律判断(也可以理解,如果对法律具有一定了解,也未必会选择(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最后只能是得不到支持,被“打发”回去。

我曾见证过一个(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人,因为申请上海户口问题而提出(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他们抓住了法律上的一个要害,未公开的不利于相对人的内部政策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最后成功地实现了他的诉求。

3.笔法上,情要节制

上访、(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材料常见的一个情况是,除了提出或清晰或含糊的诉求之外,往往会掺杂很多对另一方——可能是具体的人、具体的单位,也可能是对基层(单字替换)委、政府——的怨恨、指责,以及陈述自己种种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家庭上、生理上——不利境况。笔端带有感情,肯定更能打动阅读材料的人。但过犹不及,有些感情过于泛滥,多少会影响阅读人的判断,不仅无法激情同情心,甚至可能让人逆反,觉得上访人无理取闹、胡搅蛮缠、言过其实。这对上访、(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人主张诉求多少有些不利。在处理过的不少(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件中,这样的比例绝不在少数,最后获得的答复基本上就是:不存在(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人所称的情况,(已纳入重要内容并成立新的机构负责,专门做群众工作)人的诉求法律上得不到支撑。

(作者为上海公务员)


手机扫码阅读本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