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借给他人出事故,避免担责的3大要素!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李玉林 来源: 法务之家(微信law114-com-cn) 阅读 次 【加入会员】
轿车进入千家万户,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也带来交通事故隐患。笔者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在今年十一黄金周期间,自驾车从北京回老家唐山的不足200公里的道路上就看到6起交通事故。本文仅就车辆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讨论。
先看以下三个小案例。
案例1:司机老王发现自己的轿车刹车有问题。经修理站检查后得知,制动液减少,刹车片也要更换。老王因故未及时维修。当晚,老王把车借给邻居小张。后,小张因刹车不及时将其他人撞伤。经检测,车辆制动不合格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2:潘某(女)与西门(男)关系特殊。潘某刚报名参加学习开车。因课时有限,潘某觉得在驾校学习的时间不够,请求西门将他的汽车借给自己练习。西门明知潘某没有驾驶资格但是出于特殊关系,将车辆借给了潘某练习。潘某开车上路练习时将武某撞伤,因潘某属于无证驾驶,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3:诸葛与司马参加聚会。诸葛自驾车,司马搭车。饭桌上,大家把酒言欢,不知不觉都喝了不少的酒。司马没有诸葛喝得多。回来的路上,司马言到:“我来开车吧”。诸葛同意。上路不久,与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上述情形,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所有人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是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有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认为存在过错:
1. 机动车缺陷——车辆所有人出借的轿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谓缺陷是指汽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制动失灵、达到报废年限不得再上路行驶以及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指标等。一般而言,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会对车辆是否存在缺陷进行认定,必要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机动车存在的缺陷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1,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老王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驾驶资格缺陷——即车辆有所有人将车辆车借给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使用。
实际中,具体情形主要有:①未取得驾驶证;②参加了驾驶证考试但尚未核发驾驶证;③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④持有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但是丢失、毁损的;⑤驾驶证被暂扣;⑥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等情形;⑦持有驾驶证,但是准驾车型不符;等等。
案例2,西门明知道潘某无驾驶资格,却碍于特殊关系,将车辆出借给潘某,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西门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驾驶能力缺陷——即车辆所有人将车辆车借给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使用。
所谓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麻醉药品如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所谓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属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
案例3,诸葛明知道司马饮酒,却允许司马驾驶车辆,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诸葛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一般而言,车辆所有人在机动车存在缺陷、借车人存在驾驶资格缺陷或借车人存在驾驶能力缺陷时,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此提醒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出借车辆时:
一要对自己的爱车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保证出借车辆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
二要看借用人是否有适合的驾驶证件;
三要看看借用人是否处于适驾状态,保证出借时对方无喝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等妨碍驾驶的情况。
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市中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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