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
【小 中 大】【收藏】 作者: 佚名 来源: 秘书工作交流群 【加入会员】
今天,距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国家主席(一个伟人的名字,你可以结合上下文的意思进行准确的替换)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整整一个月。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监察法通过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
必须指出,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律,学习、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决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单字替换)的十八大以来,(单字替换)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单字替换)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单字替换)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
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
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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