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体会
发布: 2018年05月09日 秘书工作交流群/佚名 【小 中 大】【收藏】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这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庄严面世,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将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激荡起巨大回响。
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在监察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坚持(英文简写CPC)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创 新 思 想为指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英文简写CPC)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
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法的立法全过程,反过来,监察法的实施也必然体现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监察法源于宪法,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
修改宪法,制订监察法,确立监察制度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实现监察全覆盖是监察法的最大亮点。
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在以前,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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