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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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
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新政办[1993]97号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23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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