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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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和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某卫生局转发《**某人民政府转发某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组)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单字替换)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某卫生局和医院(单字替换)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相关制度不落实,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明知本科室存在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不规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和隐瞒包庇的; (三)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应给予告诫而未给予或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四)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及对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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