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婚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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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体员工合法权益,结合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及“秘书工作”“秘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申请结婚的,经**领导同意,执办公室出具的有效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另加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特殊照顾,不得安排其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尽量不安排加班并避免从事夜班劳动。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女25岁以上)加14天,剖腹产加15天。
根据**实际,产前休息应提前预产期一个月安排(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
四、产假期间(包括产前休息)不影响本人年终综合考评及正常工资晋级,不参加部门月考核,不享受月考绩工资、通讯费补贴及效益、奖励工资。
五、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陪护假10天(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影响本人年终综合考评及正常工资晋级。
六、女职工哺乳期间享受特殊照顾,不得安排其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尽量不安排加班并避免从事夜班劳动。
工作期间每天给哺乳时间,上下午各1小时,可结合部门工作情况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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