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营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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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公布的最低经营利润率及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完成审批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将合同或协议相关资料交财会部和综合办公室各一份留存备案。
综合办公室核实合同审批情况后应及时配合经营单位准备或办理执行合同所需的商检、外汇核销等海关监管凭证。
第二条 合同执行。
(一)信用证的审核及出口信用保险。
1、单证中心收到银行来证后,及时在ERP系统登记,经营单位根据通知领取L/C副本,正本由单证中心统一保管,同时复印一份副本给财会部,协助审核L/C条款。
2、单证中心、经营单位根据业务情况共同审核L/C条款,L/C必须是即期、不可撤销的,并且在中国到期。
若是由信用等级较差的国家或银行开出的L/C,必须要求有保兑行。
确认L/C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要求和交货期等是否与出口合同相一致,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单证要求是否能做到,一切妥当方可执行。
如果L/C存在“软条款”或难以做到的条款,必须由经营单位要求客户改证后方可执行。
3、对于自营出口业务,除L/C、先收后出的支付条件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业务外,新客户业务和风险较大的赊销、D/P、D/A支付方式,应尽量投保出口信用险。
经营单位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提交客户资料,办理申请信用额度, 严格控制在额度内出运,并及时申报出运。
信用保险公司批件正本交综合办公室统一保存。
(二)备货。
1、合同执行过程中,业务人员必须经常到工厂察看货物情况的生产情况,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
2、自营出口业务,必须密切跟踪产品的生产进度,做好备货、验货工作,主要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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