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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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名称替换)、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1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 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2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单字替换)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单字替换)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1500 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2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单字替换)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2 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单字替换)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1000 元。
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3 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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