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发展中心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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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对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的财务监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是指经X区政府批准设立,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建设机构。
第三条 发展中心财务管理除本《制度》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发展中心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X区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
发展中心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
第五条 发展中心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六条 发展中心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
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委托贷款。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心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发展中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
发展中心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
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八条 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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