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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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承办。
(1)单位收到某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某政府督查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2)由局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科室,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局办公会议上或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布置落实。
(3)科室拟出答复件后,由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后递交局长签发,签发前须送某政府督办室审核。
(4)答复件与反馈意见表由承办科室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和分管领导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局主要领导出面协商。
2、主办和协办。
由本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如有协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协办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
由本单位协办的建议、提案,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3、办理时限。
人代会、政协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要在某政府规定期限内办复;平时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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