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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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各个环节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根据某某人大、某某政府、某某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和各有关人员办理建议、提案都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本厅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主动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
第五条承办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形式进行。
承办(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理责任人,由专人具体承办,重点建议和提案,由分管厅领导把关。
主办、协办处室之间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确保办理质量。
第六条建议、提案承办责任处室的办理工作,要按照规定的办理方式和答复函签批程序办理。
答复函的内容要紧扣建议、提案内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答复函格式正确,语气谦和。
第七条厅办公室收到某某人大、某某政府和某某政协交办本办的建议、提案后,应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本厅职责,对建议、提案进行复核,并整理、归类和登记,提出建议、提案分办方案,送分管厅长审定。
对不属我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及时商某某人大、某某政府和某某政协建议提案办理部门,请他们改签。
第八条建议、提案分办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
交办会在总结表彰上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明确当年度的建议、提案承办处室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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