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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人大代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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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人大代表必须拥护(名称替换)的领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义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四、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观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每年20天,县(市区)、乡两级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五、人大代表应当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法制讲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六、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经常回原选举单听取意见、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八、从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文章共572字,范文学习借鉴,请勿直接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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